中新經緯9月29日電(鄧芷若)近日,一款“貴州娃茅酒”的海報引起熱議。28日,娃哈哈集團發佈聲明稱,該產品和生產企業都與娃哈哈無關。

29日下午,娃茅酒業發佈聲明稱,從未使用“娃哈哈”名義宣傳推廣“娃茅酒”。不過,中新經緯發現,娃茅酒業的大股東——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宗盛智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宗澤後,曾自稱是宗慶後三弟。此外,宗慶後擔任宗盛智能董事。

公司:從未使用“娃哈哈”名義宣傳推廣“娃茅酒”

25日,杭州娃茅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娃茅酒業”)微信公衆號發佈貴州娃茅酒品鑑會的相關文章,文中海報顯示的娃茅酒外形,酷似貴州飛天茅臺酒。且該海報上標有“2016年娃哈哈投資成立宗盛智能”“2022宗盛智能投資成立娃茅酒業”字樣。

28日下午,娃哈哈集團在官網發佈聲明稱,娃哈哈未參與“娃茅”白酒的生產、銷售、推廣等任何活動,也未向該產品提供過品牌、企業名稱等任何授權,該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與娃哈哈集團無關。同時,娃哈哈集團表示已向涉事方發出律師函,要求相關涉事方立即停止不當宣傳。

中新經緯就“娃茅酒”相關事項諮詢娃哈哈方面相關人士,娃哈哈方面稱,“相關事項均以聲明爲準”。

29日下午,娃茅酒業公衆號發表聲明稱,娃茅酒業是由宗盛智能和杭州宗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宗盛”)合資成立的一家企業。本次推出“娃茅酒”醬酒的經營行爲與娃哈哈集團無關,且其從未使用“娃哈哈”名義宣傳推廣“娃茅酒”,並要求立即停止惡意誹謗其正常宣傳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據此前媒體報道,娃茅酒業在25日的公衆號推文中提到,“基於敏銳的市場眼光和詳盡的市場調研,娃哈哈·宗盛智能決定創辦娃茅酒業,並於今年推出貴州娃茅酒和娃茅小哈酒兩款產品”,9月29日中新經緯查詢該文發現,文中所有“娃哈哈”字樣已被刪除,文章底部顯示“文章已於9月29日修改”。

娃茅酒業和娃哈哈到底有沒有關係?

天眼查顯示,娃茅酒業成立於2022年7月8日,成立不足3個月,註冊資本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爲張兵,經營範圍包括酒製品生產、食品生產、食品互聯網銷售、酒類經營等。

股權穿透顯示,娃茅酒業的最終受益人和實控人都是宗澤後。在浙江工商大學旗下公衆號“浙商大智庫”2019年7月的採訪中,宗盛智能董事長宗澤後表示,他是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後的弟弟,在五個兄弟姐妹中他排第四,也是娃哈哈的早期創始人之一。

具體來看,娃茅酒業由宗盛智能持股70%,杭州宗盛持股30%,進一步梳理發現,宗盛智能通過陝西萬祥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杭州宗盛90%的股份,也就是說,宗盛智能是娃茅酒業絕對控股的大股東。

天眼查顯示,宗盛智能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都爲宗澤後,宗澤後的最終受益股份爲32.05%,宗慶後則是宗盛智能的董事,最終受益股份爲14.06%,該公司前兩大股東分別爲杭州宗誠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浙江娃哈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娃哈哈創投”),兩家公司的實控人分別爲宗澤後和宗慶後。其中,娃哈哈創投是娃哈哈集團的子公司,並且在2016年7月15日對宗盛智能進行了投資。

宗盛智能在2016年7月15日進行了天使輪融資,投資方爲娃哈哈創投;2018年11月9日進行了A輪融資,投資方爲君和資本和凱瓴投資,兩輪融資額均未披露。

同時,在娃茅酒官方商城的產品詳情頁中也提到,“宗盛智能由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宗澤後共同投資創建”。

因此,雖然在股權結構方面,娃茅酒業和娃哈哈集團雖無直接關聯,但娃哈哈的子公司確實持股宗盛智能。

不過,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存在着一定關係,但如果雙方沒有商標許可的關係,也沒有宣傳推廣的合作關係等,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這兩個公司確實就沒有關係。

律師:娃茅或涉及不正當競爭

此外,娃茅酒業25日的公衆號推文中提到,“娃茅酒產品全部產自中國酒都——貴州茅臺鎮醬香酒核心產區”。

在該文章中,宗盛智能總裁、娃茅酒業副董事長、浙商教育學院院長吳堅表示,“異常珍惜宗盛智能的品牌羽翼,此次上市的兩款娃茅酒從色澤、香氣、口感、餘韻到風格都經過嚴格把關,是一款酒質上乘、價格親民的好醬酒。”

中新經緯注意到,娃茅酒的官方售賣商城宗盛商城顯示,該店鋪僅銷售500ml娃茅53%vol(十五年)、宗盛優選陽澄湖蟹卡以及娃茅+蟹等三款產品。

其中,娃茅酒分爲普通版和經銷商版本。普通版1瓶售價1499元,6瓶售價4194元,60瓶售價35940元,1瓶、6瓶、60瓶的庫存均爲500件;經銷商版則有1瓶、1箱6瓶裝和10箱6瓶裝三個選項,每種選項庫存均顯示有1500件。

趙佔領提到,娃茅酒的包裝跟貴州飛天茅臺的包裝非常相似,這種行爲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擅自使用茅臺公司有一定影響和知名度的包裝,或者與它相同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趙佔領說。

中新經緯就此事撥打貴州茅臺公司董祕電話,電話無人接聽。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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