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常會釋放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利好後,銀保監會迅速做出反應。

9月29日,澎湃新聞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向各地銀保監局及保險公司下發《關於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

《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個人養老金相關制度要求,有效發揮優勢、合理控制成本,持續提升能力,做到運營安全、回報穩健、服務便捷,向人民羣衆提供長期保值增值、條款簡明易懂的商業養老保險, 滿足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需求。

就產品而言,《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包括年金保險、 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產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保險期間不短於5年;

二是保險責任限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 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

三是能夠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交費靈活性要求;

四是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對於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徵求意見稿》也提出了相關資質要求,包括:

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是上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三是上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

四是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

五是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下稱保險行業平臺)實現系統連接並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六是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在保險公司銷售個人養老金產品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例如,保險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就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稅收政策、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下稱資金賬戶) 管理要求、保險行業平臺信息管理要求等事項專門做出說明。

保險公司應與參加人單獨簽訂保險合同,並在公司相關信息系統中對該合同做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爲他人投保。

對於個人養老金的資金,《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管控,個人養老金產品相關業務發生的各類資金往來應符合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因參加人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不返回參加人資金賬戶。

此外,保險公司應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端等爲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諮詢、 產品購買、權益查詢、信息披露、消費者教育等服務。 其中,保險公司提供的權益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交費情況、風險保額、現金價值等。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銷售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體系,加強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銷售行爲全流程管控。保險公司負責製作銷售宣傳材料並督促使用,不得允許相關機構自行製作或修改材料。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經營報告,包括業務經營情況、保險條款和費率備案或審批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銀保監會將與相關部門平穩有序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試點保險公司應加強政策解讀,做好相關服務,保持業務經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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