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馮賽琪 張曉雲

9月29日,13名投資者起訴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迎來一審判決,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共計470萬餘元。

這起案件具有多層典型意義。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爲全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案情概要:因鮮言操縱市場行爲損失,投資者獲賠470萬元

投資者訴稱,在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期間,他們買賣了標的公司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倫股份,後改名爲匹凸匹)的股票而遭受損失,投資決策受到了操縱行爲的影響,投資損失與操縱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請求判令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鮮言認可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爲,但認爲其操縱行爲於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後投資者的交易行爲與其無因果關係;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2015年股災等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爲,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信息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鮮言的行爲是否導致了投資者損失,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審理,上海金融法院認爲,該案中鮮言具體採用了“連續買賣、洗售或對倒交易、虛假申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等四種手法。前三種屬於交易型操縱,後一種屬於信息型操縱,它們時間上相互交織,作用上彼此疊加,共同影響了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應當整體視爲一個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結合鮮言操縱的具體方式、標的股票的價格波動情況,可認定其操縱行爲屬於拉高型操縱。要界定其操縱行爲侵權賠償責任的範圍,必須準確界定標的股票價格受操縱行爲影響的起止時間,包含三個關鍵時點:操縱行爲開始日、操縱行爲結束日和操縱行爲影響消除日。

該案中,操縱行爲開始日爲2014年1月17日,結束日爲2015年6月12日。而操縱行爲影響消除日,是指因操縱行爲而產生的人爲價格迴歸至真實市場價格所需的合理時間。

信息型操縱結束後影響何時消除,取決於其發佈信息的影響何時消除。法院經研判認爲,2016年11月14日爲信息型操縱影響消除之日,距整個操縱行爲結束長達一年多之久,期間標的股票多次累計換手率超過100%,應當能夠涵蓋交易型操縱的影響消除合理期間。因此,法院認爲,鮮言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於證券操縱民事賠償責任的損失計算,上海金融法院認爲宜採用淨損差額法,以投資者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股票的真實市場價格之差來計算損失金額。通過多因子模型法和重大事件分析法,模擬標的股票日收益率,進一步模擬標的股票真實市場價格,法院確定了真實市場價格。

由於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依據《證券法》中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上海金融法院對鮮言相關刑事案件中的相關款項進行保全。因此,在判決生效後,上述款項可優先用於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鮮言被監管部門罰沒34億元,被判3年4個月

公開資料顯示,鮮言在2012年進入多倫股份,成爲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於2015年底辭任。2015年,時值P2P互聯網金融概念大熱,多倫股份發佈公告稱,將公司名稱變更爲“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但其當時的主營業務與此並不相干。

這一消息引來了監管部門的注意。上交所就公司轉型無可行性論證、無相應的人員配備、擬變更的名稱與目前公司的主營業務並無直接關聯,向多倫股份發出問詢函。

後來,鮮言因操縱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先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定罪,處罰力度之大,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2017年2月,證監會對鮮言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同時認定鮮言爲證券市場禁入者,自宣佈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同年3月,證監會認定鮮言於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元,並處以28.92億元罰款,共計罰沒超過34億元。5月,鮮言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上海高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千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原告代理律師:證券市場正在形成“三位一體”打擊機制

界面新聞聯繫到了13位投資者的代理人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律師。

許峯表示,該案判決的意義還在於,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者,不僅有行政處罰罰沒約34.7億元和刑事責任,還有此次判決涉及的民事責任,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該依法賠償,在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投資者索賠獲得勝訴,這意味着證券市場已經對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爲形成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三位一體打擊的機制,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證券市場秩序的維護具有重要意義。

“該案對於投資者來說,是重要的權利意識鼓勵和良好的投資者教育,讓投資者知道在遭遇操縱市場欺詐的時候,是可能通過法律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挽回損失的,這對於提高投資者投資積極性,提升投資者信心,都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許峯律師還認爲,對於市場的同類案件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證券市場操縱違法犯罪行爲很多,但多以行政或刑事責任的追究結束,真正落入民事索賠責任追究的極少,該案對於將來證券市場的操縱索賠案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影響將會非常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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