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券商及三名員工因IPO保薦項目過程中的違規行爲收證監會罰單。

9月30日,證監會連發5張罰單,分別針對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信證券”)及一名保薦代表人、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莞證券”)及兩名員工。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安信證券及保代的罰單均與浙江野風藥業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野風藥業”)有關,針對東莞證券及員工的罰單均與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威新材”)有關,且野風藥業、天威新材的創業板IPO均已終止。

安信證券及一保代被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因一位保代擅自刪改申報文件,安信證券及保代王志超收證監會罰單。

經查,在野風藥業創業板發行上市的過程中,相關保薦代表人擅自刪減、修改已通過公司內核程序的申報文件內容,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即向證券交易所提交。

而安信證券作爲野風藥業創業板發行上市保薦機構、王志超作爲野風藥業創業板發行上市保薦代表人,未及時發現並制止另一名保薦代表人的上述行爲。

證監會認爲,安信證券、王志超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簡稱“《保薦辦法》”)第三十四條和《證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控指引》”)第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安信證券、王志超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安信證券的合規負責人、投行業務負責人以及王志超於指定時間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該會接受監管談話。

證監會還要求安信證券加強對投資銀行業務的內控管理,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於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問責整改及向深圳證監局提交問責整改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官網資料顯示,此前也有一位“王志超”因保薦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收到過證監會罰單。

2021年4月6日,證監會對王志超、李棟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王志超在擔任浙江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泰林生物”,300813.SZ)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商業賄賂、相關方銀行賬戶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發現,名爲王志超的保薦代表人目前僅有一位在安信證券任職,而野風藥業和泰林生物的保薦書則顯示,安信證券委派的保薦代表人都是王志超。

投行業務質控負責人兼任保代,東莞證券及兩員工收罰單

此外,因違規兼任,東莞證券及投行業務質控負責人、分管投行業務的副總裁也收到證監會罰單。

經查,在天威新材創業板發行上市項目中,存在質控負責人同時擔任保薦代表人,在相關流程中未嚴格落實迴避要求的情形。

而東莞證券作爲天威新材創業板發行上市保薦機構,內控管理存在較爲嚴重的缺陷;潘雲松作爲東莞證券投行業務質控負責人,同時擔任天威新材保薦代表人;郜澤民作爲東莞證券分管投行業務的副總裁,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證監會認爲,東莞證券、潘雲松、郜澤民的行爲違反了《保薦辦法》第三十一條和《內控指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東莞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潘雲松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對郜澤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還要求東莞證券加強對投資銀行業務的內控管理,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於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問責整改及向廣東證監局提交問責整改報告。對潘雲松,證監會要求其於指定時間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該會接受監管談話。

今年以來,監管不斷督促保薦機構提高執業質量。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6月17日,中證協進一步發佈《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目錄細則》、《註冊制下保薦協議(示範文本)》、《證券業務示範實踐第3號-保薦人盡職調查》等三項自律規則。

聯合資信認爲,新規更加強調保薦機構“薦”的角色,將充分發揮保薦機構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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