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施行!江蘇明確:父母60歲後患病住院,獨生子女可享帶薪護理假

9月29日,新修訂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蘇是全國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此次對《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的修改,注重從制度層面爲解決養老服務領域的重大問題提供保障,並結合省情實際作出適度前瞻的制度設計。

條例共10章86條,圍繞基本養老服務、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醫養康養結合服務等方面明確權利義務。強化政府在基本養老服務中的法定責任,明確要動態制定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公辦養老機構要優先收住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以及爲社會做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社區養老服務站、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等實施效果好、民衆呼聲高的舉措也被寫入條例。屆時,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週歲後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於5天的帶薪護理假

9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省民政廳一級巡視員沙維偉出席,就新修訂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向社會進行發佈解讀,並回答記者提問。

沙維偉介紹,江蘇是全國最早進入老齡化社會和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2015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制定養老服務條例,但隨着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條例已不能適應我省養老服務發展的現實需要。省委常委會將修改《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列入2022年工作要點。根據立法計劃安排,省民政廳成立起草組,組織起草條例修訂草案。4月28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會同有關方面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多次修改完善。

9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修改後的條例共十章八十六條,分別爲總則、基本養老服務、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醫養康養結合服務、扶持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是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人民團體的職責,推動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城鄉、惠及全民、均衡合理、優質高效的養老服務。

二是保障基本養老服務,要求爲老年人提供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養老服務;實施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等制度,推行長期護理保險,確保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到位;對經濟困難、特困供養等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以及農村基本養老服務網絡建設作出具體規定。

三是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制定養老服務設施佈局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佈局,明確住宅區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標準和要求,加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力度。

四是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扶持保障政策和服務內容,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合理均衡布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進適老化改造,鼓勵發展頤養住區。

五是規範機構養老服務,明確政府建設公辦養老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要求養老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規範養老服務收費,對預先收取服務費作出必要限制。

六是促進醫養康養結合服務,要求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推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養老機構依法設立醫療衛生機構和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養結合服務和舉辦養老機構,加強居家社區醫養結合服務,發展專業護理服務養老機構。

七是強化扶持保障和監督管理,要求政府設立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明確對養老服務組織的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機制,擴大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加強智慧養老建設,完善老年教育體系,強化養老服務監管機制,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回答《條例》關於重點羣體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有何保障措施的提問時,沙維偉表示,基本養老服務是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條例》在原框架體例上增設“基本養老服務”專章,強化了老年人獲取基本養老服務的合法權利和政府發展基本養老服務的法定責任。

一是完善制度設計,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發佈本省基本養老服務具體實施方案及清單,制定發佈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和實施標準並適時對清單進行調整。下級人民政府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得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

二是強化重點保障,規定優先將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納入基本養老服務範圍予以重點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巡訪制度。對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對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等。

三是補齊農村短板,提出將農村基本養老服務設施和能力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動城鄉基本養老服務供給的均衡化、協調化發展。加強縣級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推進鄉鎮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開展村級互助養老服務。

四是推動提質擴面,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基本養老均等化水平,落實優惠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普惠性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夠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獲得基本養老服務。

在回答《條例》在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提升居家社區服務能力方面有哪些規定的提問時,沙維偉介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對推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條款內容進行了擴充完善。

一是加強設施規劃,規定了新建住宅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配建標準,以及侵佔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法律責任,鼓勵對相鄰住宅區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進行資源整合。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合理、均衡布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二是突出家庭賦能,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週歲後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於五天的帶薪護理假。要求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爲有需求的家庭成員免費提供老年人照料護理技能培訓。

三是統籌服務資源,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覆蓋城鄉的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站建設;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鼓勵鄰里互助養老,鼓勵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引導頤養住區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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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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