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香港特區政府公佈了最新一期《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報告》。本次風險評估按照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以下簡稱“特別組織”)的要求,評估香港有關行業及其整體近年所面對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威脅及脆弱度,並首次就香港所面對有關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的資金籌集風險作出評估。

特別組織是指“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也就是FATF,於1981年7月由G7各國代表在法國召開時同意成立,爲世界上負責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的跨政府組織。香港自1991年起成爲特別組織的成員,有責任遵守特別組織的建議。

2015年6月,FATF制定了《風險爲本的虛擬貨幣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針對虛擬貨幣支付產品及服務提出監管建議,認爲應當對虛擬貨幣這類金融手段的創新保持認可的態度,但同時也要規避虛擬貨幣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2019年2月,更爲詳細的實施要求制定出來,同年6月重新修訂。10月FATF發佈最新《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風險指南》,這也是促進香港此次《報告》發佈的主要原因。

香港特區政府表示,爲應對此次評估所發現的風險,政府會專注五大範疇的工作:改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律框架、加強風險爲本監管工作和夥伴合作關係、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合作及提高相關意識的工作、監察新出現和逐漸浮現的風險,以及加強執法和蒐集情報能力。

其中,政府會向立法會建議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引入發牌制度及訂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註冊制度,以減低其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及保障投資者。

近年來,香港的反洗錢力度加強,證監會、金管局等部門分別提供了有關處罰案例以證明“反洗錢”的重要性。此外,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也在同時推進,堵上了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最後一關。

今年3月17日,香港財政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致函香港虛擬資產行業參與者,表示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近日開展了一系列措施,以確保虛擬資產行業有序發展和運作,並應對在保護投資者或洗錢風險方面的挑戰。

在當局一攬子的監管措施中,首先就是將參照香港金管局或香港證監會對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特別組織新增的規定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設立發牌制度。

許正宇解釋指,發牌制度是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新增的規定,政府及監管機構將通過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建立一套發牌制度,要求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所在香港特區提供服務前,必須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牌照。

這套發牌制度將同時適用於證券型及非證券型虛擬資產(如目前市值最大的比特幣),在監管方面,要求虛擬資產交易所遵守目前適用於傳統金融機構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保護投資者的相關要求和責任,包括要求交易所設立適當的預防市場操控政策及措施,以保持監管的一致性。此外,考慮到虛擬資產交易業務的高科技屬性,監管當局還將對其應對系統故障或網絡安全等潛在風險設立相關要求。

該《條例》正在積極準備修訂中,計劃在本年稍後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過去一段時間,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證監會也在對傳統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虛擬資產相關的服務發出更清晰的指引。例如今年1月,二者剛剛發佈通函,對金融業一直關注的事項提供深入解釋,解決傳統金融機構對於虛擬資產衍生產品交易監管、定價透明度、潛在市場操縱等問題的監管疑慮,爲傳統金融中介機構和銀行向客戶銷售虛擬資產產品、提供交易服務,以及就虛擬資產提供意見等行爲提供監管指引。

2022年6月16日午後,香港證監會公告,中國光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而遭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80萬港元。中國光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爲光大證券的全資子公司。

香港證監會稱,光大證券(香港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沒有實施充足及有效的制度和管控措施,以防範及減低與第三者存款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包括對光大證券(香港公司)於有關期間收到的存款進行抽樣檢視,過程中發現光大證券(香港公司)未能識別178筆透過光大證券(香港公司)在某家本地銀行開立的多個子帳戶作出的第三者存款,金額超過2.5億港元。

此外,儘管出現了以下預警跡象,但光大證券未能偵測某些客戶帳戶內的可疑存款,也沒有作出適當的查詢:

·11名客戶從多名與其關係不明的第三者收到5筆或以上的存款;

·7名客戶收到的存款淨金額與他們的估計淨資產不相稱;

·5名看來互不相關的客戶在4天內收到來自同一名第三者合共約500萬港元,而該5名客戶使用有關資金買賣同一只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10日晚間,中國證監會曾發佈一批警示函,其中就包括光大證券的境外子公司——其中就包括光大證券(香港公司)。

在此前的2021年末,已有四家香港銀行因合規流程不滿足反洗錢要求,被香港金融管理局處以共計4420萬港元的罰款。

11月19日,金管局宣佈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銀亞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國信託香港”)、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 及UBSAG香港分行(“UBSHK”)的調查,發現四間銀行在持續監察客戶關係,以及就高風險情況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存在缺失。

工銀亞洲被指違反了9項監管條例。除繳付罰款外,工銀亞洲還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獨立第三方顧問做出的評估報告,以評判該行是否已針對發現的違規及合規不當問題採取足夠有效的補救措施。

根據金管局的調查報告,工銀亞洲應根據內部政策和程序,對高風險客戶每年進行一次例行復核,但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間卻無故延誤對87名高風險客戶的定期複覈,同時對定期複覈也缺乏相應制度建設,未設立自動化中央記錄冊或利用其他合適的方法記錄已經進行的定期複覈資料。同一時期,工銀亞洲作做出的1,076項匯出的跨境電傳轉帳的付款信息中,匯款人的部分資料缺失,另外475 項付款信息的匯款人地址不完整。

在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間,在知道有關(現有)客戶或其實益擁有人屬政治人物或已成爲政治人物後,工銀亞洲在建立或維持相關客戶業務關係前,延遲超過7個月才獲得高管批准,也未明確其財富及資金來源。金管局指出這屬於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

另外三間銀行均未通過常規客戶盡職審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也沒有遵守要求,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其中建行亞洲就須作出審查的交易警示採用的甄選準則過於侷限,而UBSHK的缺失則包括在抽取到期進行定期複覈的客戶風險狀況方面存在系統錯誤。

建銀亞洲還被指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間,未對部分客戶所進行的複雜或異常交易進行交易背景及目的審查,並以書面方式列明審查結果,或未能及時完成調查或充分審查有關交易的背景及目的。與工銀亞洲類似,除繳付罰款,建銀亞洲也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獨立第三方顧問做出的評估報告。

香港現行反洗錢法律規制框架主要包含法律(條例)和部門指引,例如2011年發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與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發布的《證券業及期貨條例》和《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

相對應的管理模式,也成爲由財政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主管,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如證監會、海關予以協作配合。

香港金融監管部門要求金融機構建立並落實有效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並制定有關監管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的《補充文件》中明確要求風險爲本,銀行業查證客戶身份的具體實務指引。尤其對政界及其有關人士、不合作或其他高風險國家及地區以及打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管控措施另有細化要求。

對於可疑報告的提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規定,未盡披露、舉報的,將有可能面臨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3個月的刑罰,且該範圍擴大到知道或懷疑。雖然賦予了機構足夠的自由裁量和判斷的權力,但是對於沒有及時報告的仍然面臨處罰。

香港聯合財富情報組數據顯示,繼2012年《打擊洗錢條例》實施以來,JFIU(情報組)收到的可疑交易報告一直呈現持續增長態勢,從2017年開始該數字得到控制。

(數據來源:香港聯合財富情報組)

不可忽視的是,香港反洗錢在刑事領域也有了強有力的進展。

去年7月15日,香港政府新聞公告發布新聞,香港海關首次偵破涉嫌利用虛擬貨幣清洗十二億元黑錢案件。

香港海關先是在2021年初收到一些涉及可疑交易的報告,和一些疑似虛假的貿易文件,進而展開深入調查,並鎖定3家公司,它們都使用同一個第三方祕書公司的服務,其中2家公司使用虛假地址進行香港工商註冊登記,此外,這3家公司分別報稱從事運輸、紅酒貿易和健康食品貿易的公司,但實際上是無業務的空殼公司,調查過程中未發現任何報關文件。

該犯罪團伙在利用加密貨幣交易洗錢時,採取了“幣入幣出”和“幣入錢出”兩種方式。一方面,他們利用3家虛假公司的電子錢包,從另外40多個來歷不明的電子錢包中取得了價值8.8億港元的加密貨幣,然後將其中價值1.5億港元的加密貨幣再轉移至其他20個不明人士的電子錢包中,即幣入幣出;將其餘價值7.3億港元的加密貨幣,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上兌換成法幣後,再匯入3家虛假公司的銀行賬戶,即幣入錢出。

香港海關因此相信,該洗錢集團是協助他人處理不明來歷的加密貨幣,再將這些貨幣轉成法幣,或者轉入不知名的電子錢包,目的就是隱藏加密貨幣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總體來說,虛擬貨幣洗錢是國際需要面對的難題,長期作爲寬鬆政策地帶的香港一改過往態度,遵守FATF指導加強反洗錢力度,有助於香港地區的金融良序發展,在與新勢力新加坡的爭奪中,更需要找到平衡合規與寬鬆之間的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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