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经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同意,《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下称《原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正式发布,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品种,包括普通绿色债券(含蓝色债券、碳中和债两个子品种)、碳收益绿色债券(环境权益相关的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原则》寥寥数百字,明确表示了我国绿色债券与国际接轨,对绿色债券下了定义并提出四项核心要素,包括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存续期信息披露。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绿色债券品种都将同步使用该原则。

《原则》要求,既然是绿色债券,那么募集资金需要100%用于绿色项目。

此前,人民银行、发改委、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发布指引,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对于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比例和债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频次要求各有不同,包括100%、70%和50%三种比例,也被认为是提升了绿色债券纯度。

本次《原则》统一了整体投资比例,防止资金用途差异产生套利空间,也与国际要求达成一致。

而对于已经募集或者准备募集,但募集比例不足100%的发行人如何过渡,目前尚未明确。

对于《原则》中绿色项目的认定,是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进行判断。

但对于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区分境内与境外发行人。

中国绿债市场自2015年启动,自2020年9月“双碳”目标提出后,绿债发行规模不断上涨。但快速上涨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市场标准的不统一、信息披露等不充分评估不规范等等。

《原则》第二点建议发行人在发行前和存续期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发行前评估认证和跟踪评估认证。鼓励第三方在评估认证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度及评价方法。

2017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指引(暂行)》,提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统筹实施自律管理,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从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及监督管理五大方面进行了规定,系统地指导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如何为绿色债券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1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在2018年《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

此后不久的9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下称“绿标委”)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和《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备案评议标准》,启动绿债评估认证机构的市场化评议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评估认证机构被视为绿色债券市场的“看门人”,而国内有近20家机构目前已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对于发行人来说这方面的选择以及评定方式的信息披露理应更加透明且严格。

《原则》规定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使用类型: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

《原则》规定了绿色债券发行人须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二者设立之一即可。

同时,《原则》对于绿色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投资模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给予发行人更多、更好的资金流动便利和效益。

此外,发行人并非不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但要求仍在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内。

《原则》对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①及时记录:日常过程中,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须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和重大事项。

②定期披露:在每一年度发行人须通过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进行详细的披露,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

③延期保存:相关工作底稿和材料须在存续期届满后延长保存至少两年。

此外,还鼓励发行人按半年、按季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对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进行简要分析。

《绿债原则》还要求债券存续期内应按年披露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鼓励提高披露频次为每半年或每季度,现行的最低披露频次为按年披露。推动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不仅便于相同发行人在不同市场下的绿色债券发行,还便于各个市场绿色债券发行的比较,降低中间不必要的发行成本。

《原则》可以说是结合了国际标准与我国实践,在制定四大要素时与ICMA《绿色债券原则》、CBI《气候债券标准》保持一致。

(来源:IIGF观点|《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解读,胡晓玲 刘楠)

但同时,在绿色项目的认定范围上产生了一些差异,但总体来说,此次《原则》仍然是在保证与国际一致的基础上留有我国特色以及实践需求。

(来源:IIGF观点|《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解读,胡晓玲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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