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經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同意,《中國綠色債券原則》(下稱《原則》)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正式發佈,明確了綠色債券的品種,包括普通綠色債券(含藍色債券、碳中和債兩個子品種)、碳收益綠色債券(環境權益相關的綠色債券)、綠色項目收益債券、綠色資產支持證券。

《原則》寥寥數百字,明確表示了我國綠色債券與國際接軌,對綠色債券下了定義並提出四項核心要素,包括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以及存續期信息披露。此外,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綠色債券品種都將同步使用該原則。

《原則》要求,既然是綠色債券,那麼募集資金需要100%用於綠色項目。

此前,人民銀行、發改委、交易所和交易商協會對發行不同類型的綠色債券發佈指引,主要包括綠色金融債券、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公司債券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對於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比例和債券存續期內信息披露頻次要求各有不同,包括100%、70%和50%三種比例,也被認爲是提升了綠色債券純度。

本次《原則》統一了整體投資比例,防止資金用途差異產生套利空間,也與國際要求達成一致。

而對於已經募集或者準備募集,但募集比例不足100%的發行人如何過渡,目前尚未明確。

對於《原則》中綠色項目的認定,是依據《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銀髮〔2021〕96號)進行判斷。

但對於境外發行人綠色項目認定範圍,也可依據《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報告-減緩氣候變化》《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氣候授權法案》等國際綠色產業分類標準。

也就是說,對於綠色項目的認定標準區分境內與境外發行人。

中國綠債市場自2015年啓動,自2020年9月“雙碳”目標提出後,綠債發行規模不斷上漲。但快速上漲也引發了新的問題——市場標準的不統一、信息披露等不充分評估不規範等等。

《原則》第二點建議發行人在發行前和存續期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進行發行前評估認證和跟蹤評估認證。鼓勵第三方在評估認證結論中披露債券的綠色程度及評價方法。

2017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了《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指引(暫行)》,提出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統籌實施自律管理,對第三方評估機構從資質、業務承接、業務實施、報告出具及監督管理五大方面進行了規定,系統地指導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如何爲綠色債券的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2021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的通知,在2018年《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

此後不久的9月,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下稱“綠標委”)發佈《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市場化評議操作細則(試行)》和《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備案評議標準》,啓動綠債評估認證機構的市場化評議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評估認證機構被視爲綠色債券市場的“看門人”,而國內有近20家機構目前已開展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業務,對於發行人來說這方面的選擇以及評定方式的信息披露理應更加透明且嚴格。

《原則》規定了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綠色項目的使用類型:建設;運營;收購;補充項目配套營運資金;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

《原則》規定了綠色債券發行人須開立募集資金監管賬戶或建立專項臺賬,二者設立之一即可。

同時,《原則》對於綠色債券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提供了更爲靈活的投資模式,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現金管理,投資於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產品,給予發行人更多、更好的資金流動便利和效益。

此外,發行人並非不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但要求仍在綠色項目認定範圍內。

《原則》對債券存續期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①及時記錄:日常過程中,發行人或資金監管機構須及時記錄、保存和更新募集資金的使用信息和重大事項。

②定期披露:在每一年度發行人須通過定期報告或專項報告進行詳細的披露,內容包括募集資金整體使用情況、綠色項目進展情況、預期或實際環境效益等。

③延期保存:相關工作底稿和材料須在存續期屆滿後延長保存至少兩年。

此外,還鼓勵發行人按半年、按季度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披露、對期末投放項目餘額及數量進行簡要分析。

《綠債原則》還要求債券存續期內應按年披露上年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鼓勵提高披露頻次爲每半年或每季度,現行的最低披露頻次爲按年披露。推動綠色債券標準的統一不僅便於相同發行人在不同市場下的綠色債券發行,還便於各個市場綠色債券發行的比較,降低中間不必要的發行成本。

《原則》可以說是結合了國際標準與我國實踐,在制定四大要素時與ICMA《綠色債券原則》、CBI《氣候債券標準》保持一致。

(來源:IIGF觀點|《中國綠色債券原則》解讀,胡曉玲 劉楠)

但同時,在綠色項目的認定範圍上產生了一些差異,但總體來說,此次《原則》仍然是在保證與國際一致的基礎上留有我國特色以及實踐需求。

(來源:IIGF觀點|《中國綠色債券原則》解讀,胡曉玲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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