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普法小课堂③-明码标价-典型案例篇
某餐馆在给顾客提供的菜单中,没有标明计价单位,或者标示的内容不全等,从而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未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规定的明码标价内容进行标示的行为。 某商店、超市在雪糕货柜中将一些品牌的高价雪糕和普通雪糕混在一起销售,且没有对应标示价格,导致消费者误拿高价雪糕后碍于情面“被迫”买单(“雪糕刺客”),属于未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某地卫生室,按照前期中药价格25元/副,后涨至53元/副的标准向患者收费,该卫生室对患者购买的上述中药未及时结算,同时该卫生室未向患者明确告知药品价格调整、未及时更新明码标价公示牌,属于明码标价不全面、不规范的行为。 某蔬菜销售市场经营者,市场价格公示牌上标示土豆的销售价格为4元/500克,该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电子秤实际按照6.5元/500克向消费者销售土豆,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禁止的行为。 特别提醒 最后,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声音,期待你的发声! 作者/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编辑:在铜川 铜小播整理 商务合作:13399192993(微信同号) 声明:本公众号转载文章来源于主流媒体,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