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环责改字〔2022〕18号)


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7UF3Q

住所:铜川市新区大唐三路与旺旺路交叉口铜川产业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辉

2022年4月27日,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晾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即铁渣、耐火砖和耐火土与铁烧结的混合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12日,钱乐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5月12日,钱乐中提供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4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环责改字〔2022〕19号)


周建同:

身份证号码:******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联系方式:******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6月2日对铜川市城市管理局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移送“坡头街道办牛村牛上组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7日,28日,你雇用运输车辆将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产生废岩棉、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共5车85余吨倾倒于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办牛村牛上组干沟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案件移送资料共1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27日,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惠欣欣,寻郭浩提供《垃圾清运结算单》,证明所倾倒固体废物运输,倾倒情况;

6.2022年5月27日,5月28日,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运通道废岩棉、炉渣运输车辆出入视频记录照片19张,证明所倾倒固体废物运输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7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环责改字〔2022〕21号)


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5066XN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孟高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海林御苑天誉城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6日,海林御苑天誉城项目工地位于铜川新区华原西路以南,长兴路以东,长宁北路以西,朝阳路以北,属于城市市区。你单位在海林御苑天誉城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工人在28号楼下现场用砂石和水泥搅拌混凝土,用来制作模砖,模砖用于砌墙,固定入户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海林御苑项目工地点位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责令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环罚〔2022〕19号)


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KU069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源康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龙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7月10日,按照《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铜铁治办督字[2022]14号)文件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2年5月8日至6月9日底棉脱落期间,共进行了9次喷漆作业,在此期间你厂无法有效对喷漆作业时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 2022年7月10日,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喷烤漆作业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喷漆房使用情况;

6.《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在机动车维修活动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2年8月1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叁仟元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5日

最后,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声音,期待你的发声!

作者/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在铜川 铜小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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