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有爲的上市銀行董祕,卻在幫股東解決問題、敲定承銷商的過程中大肆收取好處費,最終鋃鐺入獄。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錦州銀行原董事會祕書孫某(男)的刑事二審裁定書。

根據裁定書,孫某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及董祕期間,通過協助股東股權轉讓、代持股權處理事宜、爲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合計收取他人錢款1200萬元、150萬港元,還將16萬元公款據爲己有,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

一審判決顯示,孫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違法所得及相關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多扣押部分,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貪污的16萬元還給錦州銀行。

今年5月一審宣判後,孫某不服,提出上訴。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並於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孫某上訴,維持原判。

39歲出任銀行董事會祕書

公開信息顯示,孫某出生於1977年7月,研究生畢業進入錦州銀行研究發展部工作,2009年升任部門副總經理,2013年轉任總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兩年後升任行長辦公室主任。

2016年底,年僅39歲的孫某擔任錦州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並獲聘爲董事會祕書,直至2020年初辭任。據裁定書內容,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務,孫某於2020年11月被錦州市紀委監委採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被拘留。

孫某的違法犯罪行爲也主要發生在2016年至2019年。其中,2016年至2018年,孫某任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及董祕期間,幫助股東解決問題,實際收受該行兩家股東給予的好處費合計200萬元。

具體來說,2016年下半年,該行股東運通公司內部發生糾紛,欲轉讓其所持股權,具體由下屬子公司高管翁某負責轉讓事宜。翁某於是找到時任錦州銀行董祕王某,請求其幫忙併承諾事後給予一定比例好處費。

王某通過指揮、聯繫溝通,促成運通公司將3300萬股權快速轉讓給永新華控股集團,孫某協助辦理相關轉讓手續。緊接着,2017年上半年二人又促成運通公司將剩餘2000萬股權轉讓給中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兩筆股權轉讓事了,翁某合計給了王某、孫某共計465萬元好處費。其中,孫某在兩次股權轉讓中分別分得50萬元、100萬元。2017年下半年,孫某又在處理一起股權代持糾紛中共收取好處費50萬元,孫某將這筆錢存在其嫂子常某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裁定書顯示,前述股權轉讓涉及到的另一位當事人王某已另案處理。

據瞭解,王某長期就職於錦州銀行,曾任該行存款部主任及研發部主任,2004年底任董事會祕書,直至2016年底孫某接任;期間,王某還於2013年開始兼任總行行長助理,2016年初升任副行長,直至2021年3月辭職。

爲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收取千萬錢款

除了在幫助股東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收取好處費外,2018年8月起,孫某又利用擔任錦州銀行董祕的職務便利,爲中介機構承銷提供便利,先後收受他人錢款1000萬元、150萬港元。

其中,2018年12月,錦州銀行在香港配售增發10億股H股。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將Parchment(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帕加馬公司”)作爲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該公司賺取該行支付的承銷佣金2700萬港元。

爲了躲避監管,帕加馬公司負責人陸某往她名下的建行、光大、招行銀行賬戶存入700萬元,並在2019年5月將三張銀行卡交給孫某。期間,陸某又通過銀行轉賬轉給孫某港幣150萬元。2020年10月,因懼怕被組織調查,孫某將150萬港元通過銀行轉賬退回陸某賬戶。

此外,2018年11月,錦州銀行購買中原銀行在香港發行的3億美元境外優先股。孫某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推薦帕加馬公司作爲中原銀行優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2019年4月,該公司賺取中原銀行支付的承銷佣金美金170萬元。下半年,陸某以現金方式送給孫某好處費300萬元。

爲了處置陸某所送的這些錢款,孫某可謂是挖空心思。他從陸某提供的建行卡中取現220萬元左右,用招行卡花銷20萬元、存定期20萬元,光大卡中10萬元用於其個人消費。

另外,孫某在岳父母家閣樓放了120萬、其岳父名下100萬元、其岳母名下100萬元、其岳母妹妹名下200萬元、其妻子名下170萬元。

大錢要收,小錢也要貪。2017年底,孫某提出終止履行一份與律所簽訂的公司治理合同,並要求律所將服務費退回。律所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孫某的要求,將剩餘16萬元以現金方式退還給孫某,孫某將該款項據爲已有。

一審法院認爲,孫某在國有參股的城商行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

同時,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對其從輕處罰;孫某被留置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貪污罪,構成自首,對其從輕處罰;孫某當庭認罪、悔罪,涉案違法所得均已被依法扣押,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顯示,孫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萬元,抵扣在案的違法所得1200萬元及相關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多扣押部分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其貪污的16萬元返還給銀行。

涅槃重生的錦州銀行

一審宣判後,孫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爲原判認定的罪名不準確、量刑過重。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並在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孫某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孫某提出的上訴理由中,還牽出另一樁往事。孫某提出,作爲配售代理加入錦州銀行2018年H股增發項目承銷團隊的帕加馬公司實際上是由錦州銀行控制,陸某也是錦州銀行員工。

此外,孫某稱,陸某給他的1000萬元是經錦州銀行時任董事長張偉同意,帕加馬公司加入承銷團也是張偉決定,“該筆款項應屬關聯交易”;陸某給他的150萬港幣用於錦州銀行人員到港費用支出,“不屬於受賄”。

錦州銀行公告顯示,該行於2018月3月通過10億股新H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後於當年11月中旬獲證監會批覆同意。12月下旬,增發完成,該項目的配售代理包括招銀國際、國泰君安國際、原銀國際、啓利投資、帕加馬公司。

張偉則是錦州銀行改制成立後的首任行長,後於2002年出任董事長,併兼任行長一職。此後,錦州銀行處於張偉的管理下整整17年。

錦州銀行完成10億股H股增發後,2019年又突然兩次延緩發佈財報。2019年5月,安永辭任錦州銀行數核師,問題再也無法掩蓋。2019年8月底披露的錦州銀行年報顯示,2018年該行淨虧損45.4億元,不良貸款率由年初的1.04%激增至4.99%。

錦州銀行問題爆發後,監管部門介入並積極協調。2019年7月,工行、信達、長城等機構出資60億元戰略入股錦州銀行。其中工銀投資受讓的股份數佔錦州銀行總股本的10.82%;中國信達受讓錦州銀行的內資股股份,佔該行總股本的6.49%;長城資產擬受讓該行部分存量內資股股份。

當年9月,錦州銀行發佈公告稱,鑑於該行股權架構的變動,對董事會進行重新改選,新董事會有15人組成,包括5名獨立董事。新提名的董事會候選人均來自上述三家新進入的機構。

此次董事會改選後,張偉卸任錦州銀行董事長職務,後於2019年12月離世。

2020年3月,錦州銀行又公告引入兩位“白衣騎士”。其中,央行旗下成方匯達將認購錦州銀行新發行的52.7億股內資股,佔定增完成後該行總股本的37.69%;遼寧金控將認購9.30億股新股,佔擴大後該行總股本的6.65%。

責編: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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