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流雲在草青青

6月15號的生日,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最低15年的要求,且按時辦理了退休手續,按國家現有規定,應該從生日的次月,也就是7月開始享受養老金。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達不到退休要求,那麼就要繼續繳費,什麼時候交夠15年,即180個月,那麼就從次月(第181個月)開始開始享受養老金。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足15年的最低要求,由於單位或個人原因沒有及時報交退休手續,那麼什麼時候提交了手續,並審批通過,就從審批通過後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金。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當事人和單位配合提交了符合政策要求的退休申請材料,由於社保機構的過錯,沒能及時審批,那麼審批通過後,不僅要正常發放養老金,還要從當事人應該享受養老金之月起,補發養老金。

養老金都是整月發放,終身領取,沒有發半個月的說法。開始領取的當月和截止領取的當月都是按一整月發放的。

也就是說,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候,無論你生日落在某個月的哪一天,都是從生日的次月一日起開始享受養老金。

將來去世時,無論是落在某個月的哪一天,也會發放去世當月一整月的養老金。哪怕某個月只活了一天,是一號去世的。

這種情況下,6月不發養老金,社保機構沒有毛病,從7月份開始發放養老金,才完全符合規定。生日的當月也就是6月份,還不符合領取養老金的要求。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生日當月,單位只給發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只幹了半個月的活,在法律上,單位沒毛病。如果按一個月給你發工資那是人情或福利,是情份不是理份。對此,每個單位有每個單位不同的處理方式。

但如果6月份你幹了一整月,那麼單位就理應發給你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不過嚴格來講,生日之前的日子,應該以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按工資發放,生日之後的日子,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年齡條件,應該重新建立勞務關係,按勞務費發放後半個月的報酬。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沒毛病。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生日當月,工資和養老金要無縫銜接,如果遇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生日當月,沒有拿到足月工資,很正常。

如果想當然地認爲,退休當月單位就理應發一個月的工資,或者單位發半個月的工資,社保機構發半個月的養老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而且城鎮職工社保繳費都是按月計費的,你生日當月也要繳費,繳費和領取待遇不能在同一個月同時實現,不然就矛盾了。

不過希望無縫銜接的心情可以理解,可誰也不是太陽,憑什麼就一定能事事如人所願呢?萬一空了半個月,也要想得開。

所有正常時間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時通過退休審批的人員,都是從次月開始享受養老金,這是國家統一規定,這件事兒要平常心對待。

當然如果想做到絕對合理,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生日那天起,就開始享受養老金,在理論上也有實行的可能性,那也應該針對已交滿15年的人執行。不過那樣社保系統的核算系統就要更細緻,工作量也會增加了。只是在將來成爲現實的概率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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