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红花派出所查处一起用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的案件。据警方对外披露,男子马某已不是第一次用训练币冒充人民币作案,且涉案金额已经高达80万元。那么,人们不禁要问,马某如此巨额的训练币到底来自哪里?南京警方是否应该顺藤摸瓜,查找出来源地,将这一涉案团伙一网打尽?

马某用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被识破,说起来也不很容易。据警方对外披露,马某带女友到某4S店购车,在看中一辆36万元的轿车后,提出以现金付款,即从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拿出了3捆外面用透明塑料膜封好,里面用捆扎带扎好的现金。因为每一捆包扎好的现金上面都有一张银行封签,4S店的财务人员便以为所给的现金刚从银行取出,就没有拆开点验便放进了保险柜。

或许是男子没有想到女友会买高于其准备的30万的车,在给付了30万后,表示过几天再交齐尾款提车。结果,几天后马某到店仅补交了13000元现金,表示余款第二天提车时再付。但第二天,4S店打不通男子马某的电话,联系其女友后,女子通过转账补足尾款后将车提走。

事后分析男子马某的购车经过,应该说存在一定破绽,试想,哪有已经付了30万元的人不急着赶紧把尾款补齐,立马将车开走的?估计马某除了那30万的训练币外,恐怕再拿不出多余的钱来了。于是,马某便一走了之。或者说怕事情败露,自己赶紧逃之夭夭了。

另外一个疏漏恐怕在4S店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或规程,不论收取多少现金,都应当当面一一点验,而且应当当天存入银行,不应在自己店内保险柜过夜。好在最终这家4S店的财务人员从保险柜提出现金到银行存款,发现男子马某所给的30万“只是银行用于点钞比赛的‘训练币’”而报警。

用银行点钞比赛的“训练币”冒充人民币购车,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还是应该定性为涉嫌伪造货币呢?

如果是伪造货币,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南京警方公开的案情,马某冒充人民币所用的银行比赛“训练币”是其从网络上购买,如将其行为定性为伪造货币,似乎不太恰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马某使用的是银行比赛的“训练币”,而非停止流通的货币,以诈骗罪定性是否也不太适合?但据警方对外披露,马某不仅用“训练币”充当人民币购买车辆,还在南京、徐州通过该手段已作案多起,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马某以这种欺骗的手法作案,是否涉嫌诈骗,相信警方应该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定论。

不过,马某用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一案至少提醒人们,对于过手的现金,一定要当面点清,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偷懒或者疏忽,让骗子骗人的手法得逞。而南京警方,则应从马某一案入手,查清马某的上家是谁,追本溯源,彻底打掉售卖训练币的犯罪团伙,还百姓以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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