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公佈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爲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碳排放控制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助力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本市擬對2014年發佈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意見》中提出,市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設立年度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嚴格碳排放管理,確定碳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

連續5年二氧化碳排放低於5000噸將移出重點碳排放名單

徵求意見稿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5000(含)噸以上、屬於已發佈碳排放權報告方法和配額分配方法的行業,應當列入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未納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列入一般報告單位名單。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覈驗並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後,從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中移出。包括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於5000噸的;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重點碳排放單位實行配額管理

本市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實行配額管理。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在配額許可範圍內排放二氧化碳。一般報告單位和其他自願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參照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管理。本市根據年度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總量,將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作爲價格調節儲備配額。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點碳排放單位預發配額,6月30日前核定實際應發配額。預發配額少於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發放不足部分;多於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予以覈減。

其中,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將覈減的配額在當年履約截止日期前退回至市生態環境局;未按時退回的,市生態環境局可強制收回,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時予以扣除。

碳交易主管部門等不得參與交易

徵求意見稿明確,碳交易主體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生態環境、金融等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交易機構、覈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活動。交易產品則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額、經本市認定的碳減排量,以及本市探索創新的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在碳交易中,交易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動,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金融監管局報告交易情況、結算活動和機構運行情況。交易應採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以及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本市鼓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回購、抵質押融資等相關活動。探索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品等創新業務。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競價和固定價格出售、回購等市場手段調節市場價格,防止過度投機行爲,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交易市場引導減排的作用。

碳排放報告材料保存不少於5年

徵求意見稿提出,碳排放單位應當按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碳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保存碳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等材料不少於5年。

另外,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清繳同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責任。上一年度的配額可以結轉至後續年度使用。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使用下列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於當年履約排放量的5%。

可使用的包括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北京核證自願減排量,包括低碳出行減排量、機動車油改電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產品等。

信息: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爲: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4號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科技國際處(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集”字樣);

3.傳真:010—68428670;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