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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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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途漫漫從頭越 奮楫揚帆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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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奮進新徵程

化隆回族自治縣

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化隆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修訂)》已經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27日批准,現予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隆回族自治縣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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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奮進新徵程

化隆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0年6月15日化隆回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1年8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5年3月27日化隆回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化隆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批准《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化隆回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2022年4月24日化隆回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五章 生態文明建設

第六章 社會事業

第七章 民族宗教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化隆回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是青海省化隆行政轄區內回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縣轄6個鎮、7個鄉、4個民族鄉。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帶領全縣各族人民,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生態保護優先,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努力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美麗的現代化民族自治縣。

第五條 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統一,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 自治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促進自治縣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

自治機關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時,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保障各民族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權利,建設信仰法治、公平正義、保障權利、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自治縣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爲。

第八條 自治縣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九條 自治機關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自治機關依法倡導移風易俗,教育引導各族羣衆摒棄陳規陋習,樹立文明新風。

第十條 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升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創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十一條 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個人誠信、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確定。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回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其它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由回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六條 自治縣所轄的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民族鄉的公章、牌匾用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自治縣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同時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

第十九條 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行使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條 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本地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爲他們提供翻譯。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二十二條 自治機關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指導下,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縣的經濟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機關積極調整經濟結構,加快發展新能源、新材料和有色金屬加工,重點發展大榨菜籽油、富鍶礦泉水、青稞酩餾酒、沙棘飲料、青繡、唐卡等特色產業,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治機關強化農業基礎地位,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完善以家庭承包爲主的責任制,保障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引導農民按照自願、互利、公平的原則,依法有序流轉土地、草場的經營權。

自治機關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牧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企業,提倡多種形式的合作和聯合,實行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逐步向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發展。

自治機關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

第二十五條 自治機關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分級登記管理制度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禁止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和撂荒,提高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水平。

第二十六條 自治機關引導農牧民合理調整畜種結構,發展設施畜牧業,加強科技服務、良種繁育和信息化管理,推進農畜產品產業化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並重的高效畜牧業。

自治機關規範畜禽屠宰行爲,按規定設立畜禽定點屠宰場所。

第二十七條 自治機關着力構建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推進油菜、青稞、小麥、馬鈴薯、沙棘、雜果種植和犛牛、藏羊、土雞、冷水魚養殖等產業,不斷提升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十八條 自治機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全面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五大振興,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標。

第二十九條 自治機關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培育壯大中小微企業,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自治機關加快數字經濟發展,推動直播零售、線上服務、在線教育等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拓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在智慧物流、智慧縣城、數字鄉村等領域的創新應用。依託統倉共配倉儲物流中心實現農村電子商務全覆蓋,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擴大縣域數字化應用。

第三十一條 自治機關加強清潔能源建設,鞏固提升現有光伏電站生產能力,實施山地光伏和屋頂分佈式光伏項目,推動清潔能源供暖改造,壯大新能源產業,打造清潔能源產業集聚縣。

第三十二條 自治機關鼓勵發展壯大拉麪經濟,推動拉麪產業提檔升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培育具有競爭優勢的拉麪品牌企業,形成連鎖經營模式,促進拉麪產業規模化、品牌化和標準化。

自治機關加強拉麪特色小鎮建設,培育拉麪全產業鏈,帶動食品精深加工業、現代商貿服務業、文化旅遊業等產業的發展。

自治機關加強拉麪產業園建設,加快推進拉麪特色產業大數據管理中心和化隆牛肉麪示範店等重點項目建設,打造具有區域影響力和高原特色的現代化拉麪食材供應集散地。

第三十三條 自治機關以巴燕鎮、羣科新區爲重點,持續開展高原美麗鄉村和特色小鎮建設,加快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文化中心。

第三十四條 自治機關加快推進旅遊景點建設,積極發展鄉村旅遊和山水地質旅遊,依託九曲黃河、億載丹霞、拉麪小鎮、百年藏莊等旅遊資源和品牌,促進全縣旅遊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自治機關依法管理自治縣的財政,自主安排使用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節餘資金。

第三十六條 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自治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投融資支持力度,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第五章 生態文明建設


第三十七條 自治機關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建設生態化隆。

第三十八條 自治機關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優先地位,堅持用嚴格的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強化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推進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第三十九條 自治機關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加強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減少水土流失面積;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青沙山、馬陰山等水源地和地下水保護,保障羣衆生產生活安全用水;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加強河湖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十條 自治機關統籌推進化隆境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實施羣科新區黃河北岸生態綠化綜合治理、縣城南山綠化、巴燕溝、查甫溝、黑城溝、昂思多溝、金源溝等流域生態修復、黃河流域溼地公園、雄先森林公園、城關林場生態公園、拉木峽地質公園、沿黃經濟林示範基地建設等重大項目,築牢黃河流域生態安全屏障。

第四十一條 自治機關控制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推動落實碳排放達峯行動,推進碳中和工作,加強大氣、水、土壤污染的綜合治理,持續減少污染物排放,實行垃圾分類和無害化集中處理,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十二條 自治機關推行林草長制,加快國土綠化,提高森林覆蓋率,加大林草執法力度,保護林草資源,強化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確保林草資源安全。

自治機關依法管理和保護境內的草山、森林、礦藏、河流、珍稀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對可以由本縣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在依法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

第四十三條 自治機關加強生態文明宣傳工作,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爲,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營造良好的生態文明建設輿論氛圍。


第六章 社會事業


第四十四條 自治機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教育發展規劃。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普通高中教育整體提升、特殊教育資源拓展,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構建優質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

第四十五條 自治機關應當加強對教育事業的投入,積極爭取教育援助項目,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自治機關對用於發展教育的各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自治機關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促進自治縣教育整體發展水平及主要指標達到全國平均水平,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

對教育教學基礎薄弱學校,從經費、師資、教學設備、校舍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扶持。

第四十七條 自治機關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確保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對偏遠艱苦地區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評定、工資晉升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給予津貼和生活補助。

自治機關重視教師隊伍的建設,加強師資培訓,嚴把教師入口關,定期表彰爲自治縣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條 自治機關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向,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文化,發展和繁榮文學、藝術、廣播、電視、體育、融媒體等文化事業。

自治機關依照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依法保護境內的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弘揚回族宴席曲、回繡、唐卡、皮影戲、傳統射箭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族民間文化。

自治機關加強文化和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大力培養各民族文化藝術人才,發展壯大文化工作隊伍。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民族體育運動,增強各民族公民體質。

第四十九條 自治機關實施健康化隆行動,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縣級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加快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自治機關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做好重大疾病、地方病、傳染病、職業病防治工作,不斷提高對重大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

第五十條 自治機關貫徹優化生育政策,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提升家庭發展能力,逐步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五十一條 自治機關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擴大養老、失業、低保、醫療、殘疾、工傷、生育等保障保險的覆蓋面,提升全民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的待遇水平。

自治機關保障婦女、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自治機關實施積極的就業創業政策,完善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培訓,促進就業創業,引導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

自治機關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加大勞動執法檢查力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自治機關重視幹部職工的身心健康,實行定期體檢和帶薪休假政策,保障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待遇,激勵幹部職工擔當作爲、履職盡責。

第五十四條 自治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重視培養回族及其他民族幹部、婦女幹部。

第五十五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在聘用、招錄工作人員時,根據有關規定優先招收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並對自治縣戶籍居民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十六條 自治機關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究、運用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在全社會推動形成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七條 自治機關重視人才資源的開發使用,加強人才市場建設和管理,培養和引進經濟管理、教育教學、醫療衛生、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等緊缺人才。建立健全人才隊伍激勵機制,鼓勵人才到基層一線工作,完善人才評價和服務保障體系,改善人才工作和生活環境,落實人才待遇保障政策。

第五十八條 自治機關加強對各民族公民的國防教育,依法做好徵兵、優撫、退役軍人安置和民兵、預備役隊伍建設工作。

第五十九條 自治機關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制度體系,加大應急物資儲備,強化應急隊伍建設,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和應急救援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章 民族宗教


第六十條 自治機關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爲主線,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羣衆堅定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不斷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第六十一條 自治機關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教育和引導各民族幹部羣衆牢固樹立休慼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

自治機關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有效防範化解民族宗教領域風險隱患,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自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十二條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

自治機關教育和引導各民族幹部羣衆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也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的思想,互相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語言文字。

第六十三條 自治機關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行政、司法、選舉、教育、婚姻等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第六十四條 自治機關健全完善宗教工作體制機制,推動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管理、社會協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務治理格局。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自治縣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六十五條 自治縣的各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應當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弘揚愛國精神,講大局、講法治、講科學、講愛心,共同參與各項社會事業建設和民族團結進步示範縣創建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每年7月20日爲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放假一天。開齋節、古爾邦節、藏曆新年等少數民族傳統節日放假時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化隆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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