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与鉴定之前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金额存在较大的差距,当事人可否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说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合同的范围,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协议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上述几种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如果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非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但受害人反悔并提出超过调解协议赔偿额的诉请,人民法院应释明指导当事人同时提出撤销调解协议的请求,并与其他请求并案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调解协议的,应扣减调解时已支付的赔偿额。当事人拒不提出撤销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条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程序规定。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医疗期未终结或未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情况,就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交通事故损伤继续恶化,甚至出现死亡后果,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不清楚受伤程度的情况下订立赔偿协议,后经鉴定或确有证据足以证明伤残程度远超出受害人预期,受害人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在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交通事故没有残疾赔偿金计算项目,受害人损伤经鉴定构成伤残,而湖南省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36698乘20年乘10%=73396元,如果不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当事人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损失73396元,对受害人来说明显不公平,不合理,请求法院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符合事实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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