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在未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通過交警部門或人民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協議簽訂之後,受害人通過鑑定機構鑑定,根據鑑定意見計算出來的損失金額與鑑定之前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金額存在較大的差距,當事人可否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中有仲裁條款)撤銷交通事故調解協議?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從性質上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合同的範圍,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協議可以請求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於上述幾種情形,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如果合同法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經公安交警部門、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或者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非經人民法院變更、撤銷、或者認定無效,當事人應當履行。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已實際履行,但受害人反悔並提出超過調解協議賠償額的訴請,人民法院應釋明指導當事人同時提出撤銷調解協議的請求,並與其他請求併案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撤銷調解協議的,應扣減調解時已支付的賠償額。當事人拒不提出撤銷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該條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程序規定。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經常出現當事人在醫療期未終結或未對受害人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的情況,就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但賠償協議簽訂之後,受害人交通事故損傷繼續惡化,甚至出現死亡後果,對於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不清楚受傷程度的情況下訂立賠償協議,後經鑑定或確有證據足以證明傷殘程度遠超出受害人預期,受害人請求撤銷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在湖南省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果交通事故沒有殘疾賠償金計算項目,受害人損傷經鑑定構成傷殘,而湖南省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爲36698乘20年乘10%=73396元,如果不撤銷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當事人僅殘疾賠償金一項就損失73396元,對受害人來說明顯不公平,不合理,請求法院撤銷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符合事實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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