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将赔偿请求转让给其他人,由受害人以外的人向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买断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这个做法,法院对于超过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交强险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按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能转让的,受害人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无效。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见的赔偿请求项目,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不能转让的。

按侵权责任的原理,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人只对受害人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他人赔偿请求权买断的合同中,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款是合同买断金额,交通事故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同受让方损失,侵权责任人为什么要赔偿高于受害人所得金额的赔偿?侵权责任人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对受害人合同受让方进行赔偿,不符合受害人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当然,对于公民、社会组织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主张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赔偿损失,如果公民、社会组织在垫付金额内请求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可以向侵权责任请求赔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规定:“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不得将请求权对外进行转让。

对有代理人买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嫌疑或反映,但又没有确凿证据证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线索,积极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参与调解。如果查实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了不实证据,存在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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