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將賠償請求轉讓給其他人,由受害人以外的人向侵權責任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買斷交通事故賠償請求權這個做法,法院對於超過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失部分的賠償請求,法院是不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主張交強險傷亡保險金請求權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按該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不能轉讓的,受害人轉讓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無效。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精神損害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也屬於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常見的賠償請求項目,按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是不能轉讓的。

按侵權責任的原理,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責任人只對受害人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與他人賠償請求權買斷的合同中,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款是合同買斷金額,交通事故並沒有造成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合同受讓方損失,侵權責任人爲什麼要賠償高於受害人所得金額的賠償?侵權責任人沒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對受害人合同受讓方進行賠償,不符合受害人實際損失賠償原則。

當然,對於公民、社會組織爲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主張爲受害人墊付醫療費、賠償損失,如果公民、社會組織在墊付金額內請求侵權責任人進行賠償,有人認爲,這種行爲屬於無因管理,可以向侵權責任請求賠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規定:“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具有人身專屬性,賠償權利人不得將請求權對外進行轉讓。

對有代理人買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嫌疑或反映,但又沒有確鑿證據證實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覈實有關情況或線索,積極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參與調解。如果查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了不實證據,存在僞造證據涉嫌虛假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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