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但是,只有部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部分受害人未起诉,人民法院应否通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只有部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问题的讨论,由于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做法,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有些人认为,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针对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寻找保险赔偿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保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参与诉讼一并处理。

另有人认为,同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每一位受害人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受害人的权利,那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未起诉的受害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既然受害人没有起诉,法院没有必要为其他受害人保留份额。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条没有对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法院是否通知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由审理法院根据情况确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到伤害,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其他权利人既不参加共同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为其预留赔偿份额。“

按湖南省高院的规定,交通事故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未起诉的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的,法院不预留保险份额。未起诉的受害人没有参加诉讼,又没有放弃保险赔偿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预留保险份额。

实际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六条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参加诉讼”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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