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該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但是,只有部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部分受害人未起訴,人民法院應否通知未起訴的受害人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只有部分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問題的討論,由於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做法,對此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有些人認爲,應當通知其他受害人。針對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訴的,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確定的當事人尋找保險賠償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訴的受害人蔘加訴訟,其他受害人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的,就不再預留保險賠償款份額,否則就應當通知其他受害人蔘與訴訟一併處理。

另有人認爲,同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每一位受害人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既然是受害人的權利,那麼,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未起訴的受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既然受害人沒有起訴,法院沒有必要爲其他受害人保留份額。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該條沒有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損害,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訴,法院是否通知其他受害人蔘加訴訟,由審理法院根據情況確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六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到傷害,多個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通知其他賠償權利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主張權利。其他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且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應就已經起訴的案件進行審理,不再爲其保留交強險賠償份額;其他權利人既不參加共同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審理結果爲其預留賠償份額。“

按湖南省高院的規定,交通事故部分受害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受害人到庭參加訴訟。未起訴的受害人明確表示放棄的,法院不預留保險份額。未起訴的受害人沒有參加訴訟,又沒有放棄保險賠償權利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預留保險份額。

實際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六條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8年11月26日會議通過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爲兩人或兩人以上,且分別向不同法院提起訴訟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併審理。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參加訴訟”的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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