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签订保险合同的,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驾驶员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是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还是仅需向投保人提示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的,只需提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该条中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是指义务性规则,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即要求人们承担一定的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往往使用“禁止”、“不得”、“严禁”、“不准”等词进行表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首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该条中的“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条中的饮酒如何理解,《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并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mg为饮酒后驾车;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为醉酒驾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公司对于醉酒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只有提示的责任,并没有特别提示的义务,即投保人承认收到或者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收到保险人关于醉酒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无需特别说明。

在交强险和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驾驶人醉酒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的第三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赔偿责任可以在赔偿限额内对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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