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提供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的,對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駕駛員醉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是應當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明確說明,還是僅需向投保人提示就可以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條款作爲免責條款的,只需提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該條中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是指義務性規則,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的行爲,即要求人們承擔一定的不作爲義務的法律規範,表現在法律條文上,往往使用“禁止”、“不得”、“嚴禁”、“不準”等詞進行表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首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屬於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該條中的“飲酒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定,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該條中的飲酒如何理解,《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駕駛人員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並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小於80mg爲飲酒後駕車;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爲醉酒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醉酒不得駕駛機動車屬於法律禁止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保險公司對於醉酒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只有提示的責任,並沒有特別提示的義務,即投保人承認收到或者保險人能夠證明投保人收到保險人關於醉酒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無需特別說明。

在交強險和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的規定中,駕駛人醉酒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的第三者先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賠償責任可以在賠償限額內對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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