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中因工負傷,其傷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構成五級傷殘,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待遇仲裁時,既請求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提出無法繼續安排工傷職工工作,職工對用人單位的說法,予以認可。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但未支持職工提出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請求。職工認爲勞動爭議仲裁委裁定不公正,並向法院起訴。

職工可以同時請求用人單位即支付傷殘津貼,又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有依據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按該條規定,五級傷殘由工保中心支付18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的,勞動者又未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於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本人工資的70%;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中心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五級傷殘爲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30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該條的規定,五級傷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個月的本人工資。

綜上,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工傷職工不能同時請求支付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舉報/反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