咄咄怪事!

總價超過2.6億元、涉及一家銀行24%股權的大額股權轉讓,因參與方經營困難而陷入停滯,銀行方面卻因爲轉讓協議中的擔保條款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鶴壁農商行、鶴壁投資集團等股權轉讓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認定該擔保條款無效,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銀行方面由承擔全部連帶保證責任改爲承擔30%範圍內的債務賠償責任。

據瞭解,鶴壁投資集團系當地財政下屬企業;鶴壁農商行則成立於2014年11月,去年11月河南省屬國企——河南投資集團通過中小銀行專項債對該行注資27.14億元,該行註冊資本亦增至33.5億元。

一份“四方協議”

事情緣起2016年底。當時,爲優化鶴壁農商行股權結構,加快鶴壁市級農商行組建步伐,在市金融辦協調及指導下,鶴壁投資集團與河南大用公司、鶴壁農商行、鶴壁市金融辦簽署《四方協議》。

協議約定了各方責任。其中,鶴壁投資集團將出資2.634億元,受讓鶴壁農商行1.317億股股份,摺合每股2元。以該行彼時總股本計算,該筆股權佔比約24.12%。

大用公司則負責落實永昌牧業、河南光彩集團、瑞貝卡公司爲股權轉讓方,且保證前述企業同意轉讓股權。大用公司還需取得代爲收取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委託,並取得四家企業的有效授權。

爲排除未來股權轉讓限制,協議還約定大用公司應當負責四家持股企業解除不低於1.5億股的股權質押,確保鶴壁投資集團或其指定企業可以受讓股權。當時,前述四家企業分別持有鶴壁農商行5000萬股股份,股權佔比分別爲9.16%,並列該行第一大股東。

此外,協議簽訂後,鶴壁投資集團應及時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權轉讓預付資金2億元,並在約定股權轉讓手續完成後支付剩餘款項。據瞭解,協議簽署當日,前述2億元預付資金已支付完畢。

協議同時約定,如果監管部門不予批准鶴壁投資集團或其指定的企業相關股東資格,則該集團應在銀行協助下重新指定企業,重新指定企業仍不符合股東資質的,大用公司應退還鶴壁投資集團已支付的預付款2億元,並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標準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大用公司若不及時返還前述款項,鶴壁農商行向鶴壁投資集團承擔全部責任,大用公司無條件同意該行從大用等四家企業股金分紅及其他資金中扣除。

根據披露,鶴壁農商行方面在《四方協議》中籤字的是該行董事長陳某,且加蓋該行公章。此外,協議簽署時,包括該行董事長、行長、副行長、董事會祕書在內的4名董事均在場。

不到一個月,四方又簽署《補充協議》。協議約定,該協議生效後,同時確認大用公司已解押0.5億股鶴壁農商行股權手續,並將股權解押手續交予銀行董事會保管後,鶴壁投資集團再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權轉讓預付資金0.6億元;最後剩餘的340萬元股權轉讓資金則需在大用公司及其關聯方2月底將股權轉讓手續完成後再行支付。

《補充協議》簽訂後,大用公司於2017年1月25日對其持有的鶴壁農商行股權進行股權出質註銷登記。同日,鶴壁投資集團在《四方協議》簽署當日支付2億元股權轉讓預付金基礎上,再向大用公司支付預付款0.6億元。

轉讓停滯,大股東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7年上半年,鶴壁農商行總股本由5.46億股增至6.37億股。其中,大用公司、光彩集團、瑞貝卡公司、永昌牧業持股比例保持不變,仍爲9.16%,持股數量則分別增至5832萬股。

按照兩份協議約定,相關股權轉讓有序推進。其中,大用公司直接持有的5832萬股鶴壁農商行股權被轉讓給鶴壁投資集團指定的河南永優公司,該公司也是鶴壁投資集團旗下企業。

2017年9月底,永優公司取得當地銀監部門股東資格批覆,後公司與大用公司於10月上旬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以每股2元、總價1.164億元取得該筆銀行股權。

但隨後,因市場行情波動、銀行業信貸政策調整、投資擴張速度過快等原因,大用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相關銀行股權轉讓工作亦陷入停滯。2018年7月,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用公司破產重整案件。

原本計劃出資2.634億元受讓1.317億股銀行股份,實際上只完成5832萬股股權轉讓,支付的股權轉讓預付款卻已達2.6億元,鶴壁投資集團當然不幹。

於是,鶴壁投資集團將大用公司、鶴壁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大用公司返還股權轉讓款本金1.4336億元及利息1824.54萬元,並賠償鶴壁投資集團經濟損失300萬元;同時要求鶴壁農商行按照協議約定,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四方協議》《補充協議》的有效性;二是大用公司是否應當返還鶴壁投資集團股權轉讓款項本金及利息,並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鶴壁農商行應否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四方協議》《補充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並且當事人已部分履行,應爲有效。

針對第二點,一審法院認爲,截至一審判決前,大用公司並未提交得到其他三家企業同意大用公司代爲轉讓所持鶴壁農商行股權的授權,因此協議實際上部分無法履行。大用公司接受鶴壁投資集團2.6億元,僅轉讓其持有的鶴壁農商行5832萬股股權,鶴壁投資集團要求其返還上述款項及資金佔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不予支持鶴壁投資集團提出的大用公司應支付其經濟損失300萬元的要求。

關於銀行方面對前述款項的支付應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一審法院認爲,《四方協議》明確約定,大用公司若不及時還款,鶴壁農商行保證向鶴壁投資集團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中,銀行方面雖未向鶴壁投資集團提供股東會決議,但鶴壁農商行四位董事均參加了協議簽訂前的市長辦公會,對銀行的擔保行爲是明知的,銀行在該協議上簽字蓋章,對於協議約定的保證責任所應承擔的義務應當是明知,應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綜上,一審判決顯示,大用公司應返還鶴壁投資集團1.4336億元預付金本金及1824.54萬元資金佔用利息,鶴壁農商行對大用公司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改判:銀行擔責30%

原本是優化股權結構,結果背上了鉅額連帶責任,銀行方面自然也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將鶴壁投資集團、大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改判駁回鶴壁投資集團主張鶴壁農商行對大用公司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鶴壁農商行方面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四方協議》及擔保條款有效並判決該行承擔責任錯誤。具體理由包括兩點:

一是,《四方協議》未經監管機構批准,至今未生效。一審判決以該協議爲框架協議,不是法律規定經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爲由,認定爲有效合同,違反法律規定。

鶴壁農商行提出,《四方協議》約定鶴壁投資集團受讓該行1.317億股股份,後期無論如何履行都是對該目標的積極落實,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是須經監管機構批准的合同。

此外,該行表示,若案涉協議得以充分履行,那麼鶴壁投資集團通過關聯方合計持有該行股份將接近30%,這將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和監管要求。協議之所以約定鶴壁投資集團有權指定其他企業代其作爲受讓方,是因爲其知道自身資格和持股數量可能受到國家立法和監管規則限制而採取的規避措施。

二是,案涉擔保未經有權機關決議而無效,且鶴壁投資集團明知陳某簽署案涉擔保條款屬於越權,鶴壁農商行無需爲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鶴壁農商行提出,其保證問題首次出現在《四方協議》中,該協議簽署之前的兩次政府辦公會議只是研究了鶴壁投資集團增持該行股份的問題,但沒有涉及銀行要爲此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

此外,案涉擔保屬於銀行爲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案涉擔保從未經銀行股東大會決議,鶴壁投資集團也未盡審查義務,故擔保無效。在案證據充分證明鶴壁投資集團明知陳某越權,鶴壁農商行不應承擔擔保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二審過程中,河南高院首先認爲,一審法院認定《四方協議》《補充協議》屬於框架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已成立並生效,均繫有效,並無不當。

其次,關於《四方協議》涉及鶴壁農商行提供擔保的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河南高院認爲,大用公司系鶴壁農商行的股東之一,銀行爲股東提供的擔保卻未經股東會決議,違背了公司法規定,應認定爲無效。

關於擔保條款無效的責任承擔問題,河南高院認爲,鶴壁投資集團未對銀行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決議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且在合同存在較大履行風險情況下直接將大額預付金支付給大用公司,在簽訂及履行中存在主要過錯。

同時,鶴壁農商行方面明知《四方協議》中約定有其提供擔保的內容,但未提出異議且仍蓋章簽字,亦有過錯。

綜合全案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河南高院二審最終作出改判:大用公司返還鶴壁投資集團1.4336億元預付金本金及1824.54萬元資金佔用利息,鶴壁農商行對大用公司不能償還部分在30%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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