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株洲市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被依法判处承担原告学生黄某60%的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黄某路过校内一处绿化区域时,因行走的路面长有青苔,不慎滑倒摔伤。随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鉴定,黄某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其中左肘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达到了2.3万余元。

黄某认为,职业学院是一所封闭式管理教育的学校,黄某是在职业学院教学期间受伤的,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职业学院管理的疏忽,没有及时对校区内的青苔进行清理,导致了黄某受伤致残,职业学院应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而职业学院认为,事发时黄某没有走正常通道,而是选择了走小路。其摔伤是一起意外事故,职业学院对黄某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黄某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职业学院学习期间,路过绿化区域时,因其间小径路面上长有青苔而不慎滑倒摔伤。职业学院未对校内事发路面上的青苔及时进行清理,导致路面湿滑,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地点并非黄某离开教室上厕所必须经过的方向,其舍近求远的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黄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接受了多年教育,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尤其夜间行走时更应加强注意。黄某在夜间绕远路行走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情认定职业学院对黄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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