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居产生纠纷后,将对方照片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欲“曝光”解决矛盾,却被邻居起诉侵权。11月11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发布视频画面的李某被判定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家住北京一胡同的李某最近遇烦心事。邻居吴某一家将挡板等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里,使狭窄的胡同更加拥堵,给李某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吴家还违规搭建小厨房,也影响到了李家采光和通风,李某对此多有不满。

虽然李某多次上门与吴家协商,但吴某一方拒绝沟通,且未履行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确的拆除义务。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一气之下,便将双方对峙现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个人抖音号上。画面中是吴某一家,并配文“这两个人的低素质,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李某以此发泄不满。

吴某两次向平台投诉,视频一段时间后随即下架。吴某认为,李某偷拍,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画面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侵害了其肖像权,也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被公司停职停薪,还使自身的社会评价降低。李某恶意诋毁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应赔偿其损失和公开道歉。

而李某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发布的照片及文案都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未恶意侮辱、丑化和诋毁。将之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只是在与吴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想借助公共平台解决问题。作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无论是从观看人数、点赞量还是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上看,均未对吴某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其所谓停职停薪是出于自身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多次因建筑物拆除、杂物乱放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李某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含有吴某肖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了肖像权侵权。但对于吴某所提李某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吴家违建属于既定事实,且在相关部门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后仍未处理。虽然李某所述“素质低下”“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等表述具主观色彩,但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形成,不足以构成诽谤和侮辱。吴某被停职停薪,向李某索要误工费,而这并非由李某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所致。故法院判定李某未侵犯名誉权,驳回了吴某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曝露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产生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对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加强了对每个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权利的保护。因此,并非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普通群众,我们每个人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起诉维权。

虽然李某网络曝光具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基础,视频文案内容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时,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非法途径以“曝”治“暴”,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侵权行为付出额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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