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殘疾人報考公務員的常態化,既充分體現了公務員招錄政策對殘疾人的關愛,更彰顯了公平正義。這對於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在更高層次上平等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無疑都具有風向標的積極意義。

下個月,2023年度國考筆試即將開考,近期,江蘇、山東等地2023年度公務員省考招錄也已陸續啓動。各地均強調加大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基層崗位的支持力度,多地還專設崗位面向殘疾人招錄。(11月23日 中新社)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而保障殘疾人就業是保障民生的重中之重。長期以來,殘疾人能否參加公務員招錄備受關注。近年來,殘疾人報考公務員的大門徐徐打開,2023年殘疾人報考公務員更是“多點開花”在各地有序推進,江蘇、山東、浙江等省份紛紛拿出多個專設崗位,向殘疾人拋出“橄欖枝”。殘疾人報考公務員的常態化,既充分體現了公務員招錄政策對殘疾人的關愛,更彰顯了公平正義。這對於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在更高層次上平等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無疑都具有風向標的積極意義。

客觀公允地講,對不適合殘疾人生理和心理需求的崗位設置一定限制條件,有其合理性。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在招錄殘疾人中,過份強調其生理缺陷而忽視其已適應崗位要求的知識技能,故意對其在報考公務員方面設置更多嚴苛條件。如此不僅於情說不通,於法也不容。因此,不論是從切實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和不拘一格選拔人才的角度考量,還是從平等保護殘疾人的就業權利出發,讓符合部分專設崗位的殘疾人報考公務員,都是一個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殘疾人按照憲法精神報考適合自身崗位的公務員,可謂天經地義。同時,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也作了相應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爲”的法治原則,殘疾人在符合崗位要求的前提下,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報考公務員。顯然,將殘疾人納入公務員招錄範圍,不僅順應了法治要求,也順應了殘疾人的就業需求,是維護殘疾人平等就業權的必然選擇。

然而,從過往的實踐情況看,殘疾人正常報考公務員的機會非常少,即使筆試面試均過了關,也可能因體檢難以“上岸”。究其根源,除了部分用人單位覺得殘疾人難以像正常人勝任工作要求的根深蒂固陳腐觀念作祟外,主要源於部分用人單位依法保護殘疾人平等就業權利法治意識的淡薄。鑑於此,要確保殘疾人能夠正常報考公務員,在要求用人單位根據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打通殘疾人報考公務員的堵點外,還應探索出一條符合人才選拔要求和滿足殘疾人平等就業需求的報考公務員實踐路徑。

欲達此目的,把殘疾人納入公招範圍,無疑是最具針對性的選擇。此舉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爲殘疾人打開了一扇就業新大門,而且能夠釋放出示範引領的導向作用。雖然近年來國家對殘疾人平等就業高度重視,但殘疾人就業方面仍存在門檻過高、渠道不暢等問題。在此種情境下,允許殘疾人報考職業含金量較高的公務員,更有利於讓用人單位在殘疾人可報考公務員的風向標引領下,爲殘疾人平等就業敞開大門,讓其真正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以殘疾人正常報考公務員爲選人用人風向標,是實現殘疾人平等就業的重要保障。有理由相信,伴隨公務員招錄的大門不斷向殘疾人放開,更大地域範圍、更大行業範圍、更大崗位範圍的人才選擇,必將惠及廣大殘疾人。一個殘疾人就業門檻降低或消失、就業通道更通暢的願景,定能照進現實。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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