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大连日报

这事该谁管

本期主持人 张婷

新闻热线: 

82561111  82560613

【市民反映】

原房主拖欠了约4年的物业费,在房屋过户将近10年后,物业却让现房主来支付,这合理吗?市民曲先生为此提出质疑。

曲先生介绍说,2013年初,他购买了瓦房店工联街二段的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是原房主找的,一切过户手续都是中介办的,买卖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房屋过户之前产生的各种费用都由原房主承担。”据曲先生说,居住7年之后,物业工作人员找到他,要求收取物业费。这其中不仅包括2013年他购房后产生的物业费,还含有2009年到2013年4月份,也就是他购房前、原房主持有该房屋期间的物业费。

“我和物业说,前4年的物业费应该找之前的房主收,我将原房主的联系方式给了物业,但原房主拒绝交款。”曲先生表示,物业让他来补交原房主欠的物业费。“虽然4年的物业费也就700元~800元,但这不仅是钱的事儿。”

【现场探访】

曲先生提供的一份 “房屋交接单”上写明:物业费不欠,2013年之前所欠费用由甲方承担。曲先生告诉记者,这张单据是中介公司提供给买卖双方的,而中介公司是原房主找的。曲先生说这家中介公司已经注销,联系不上了。

“物业费的问题出现后,我跟物业表示会缴付该房屋由我持有期间的物业费,原房主的部分去找原房主收。但是物业不同意。”

物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费不能隔年收,所以不能跳过2009年—2013年相应月份的这笔钱。她告诉记者,自2009年原房主搬走后,物业就一直联系不上原房主。2013年看到曲先生装修,得知该房屋卖给了曲先生。物业当时就告知了曲先生,原房主欠物业费,曲先生表示顺利过户了,原房主欠费他不知情。此后多年,物业让曲先生交付包括原房主的物业费,曲先生则一直坚持原房主欠的物业费应该由原房主承担,这事儿因此搁置了。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原房主的丈夫王先生,他表示卖房子的时候,他也不知道欠不欠物业费。既然顺利过户了,说明不存在欠物业费的问题。

【律师说法】

针对曲先生面临的物业费缴纳困局,记者采访了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刘律师表示,除非原房主和现房主对物业费的承担有特别的约定,否则,根据当时的《合同法》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在房屋交付前,物业费应由原房主承担;在房屋交付后,物业费应由现房主承担。

刘律师指出,拖欠物业费属债权债务范畴,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拖欠物业费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房屋,故物业公司应及时向拖欠物业费的原房主主张权利,以防止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的出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