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汇罚〔2022〕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未尽职审查办理个人资本项目付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6387.88元人民币,处罚款41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六条第一款: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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