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匯罰〔2022〕8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未盡職審查辦理個人資本項目付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七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第十七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印發)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對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6387.88元人民幣,處罰款41萬元人民幣。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印發)第六條第一款: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覈,不得僞造、變造交易。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印發)第十七條: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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