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上市近32年的深市“老牌”上市公司ST星源(SZ000005,股價1.79元,市值18.95億元)於日前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上市公司及相關高管被處以警告及3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款。該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與代表性,也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問題。筆者以爲,何謂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須有評判標準。

告知書涉及的違規事項,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當年12月份,前海東方委託中信銀行深圳分行向創意星源發放3.5億元委託貸款,ST星源提供了連帶保證擔保。結果由於創意星源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2019年9月8日,前海東方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創意星源償還貸款本息合計3.87億元,並請求保證人ST星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年11月7日,應前海東方財產保全申請,深圳中院裁定,查封及凍結ST星源賬面價值合計7.43億元資產。對於該重大事項,上市公司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時任總裁鄭列列等要求董祕暫不披露。

此外,2017年至2019年期間,ST星源還爲丁芃提供擔保共11筆,合計金額2.42億元。對於該重大事項,ST星源未及時披露且存在重大遺漏。而值得關注的是,丁芃是相關擔保事項的被擔保人,其本人蔘與策劃、主導了上述關聯擔保事項;包括鄭列列在內的多位高管,要麼參與關聯擔保事項,要麼同意爲丁芃借款提供擔保,並進行相關文件的簽署。

儘管因上述違規行爲,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受到了處罰。不過,由於處罰依據的是2005年的舊版證券法,因此,違規者付出的代價均較低。即使是丁芃與鄭列列,罰款金額也不過100萬元,相對於其違規行爲的性質與惡劣程度,無異於隔靴搔癢。

筆者以爲,該案例應引起市場更多的思考。

ST星源一案中,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因仲裁事項涉及金額佔該公司2018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24.49%,此後被法院查封、凍結資產賬面價值佔2018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47.05%。不僅涉及金額較大,淨資產佔比也較高,無疑均屬於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但該上市公司並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理,上市公司爲實控人提供的擔保,累計金額達到2.42億元,同樣不是小數目,也理應屬於“重要信息”,但該上市公司同樣未履行信披義務。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設置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該條款規定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且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過,對於何爲重要信息,卻一直沒有評判標準。

事實上,也正是由於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資本市場中衆多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爲,都沒有受到刑法的應有處罰,也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像ST星源被查封、凍結資產超過7億元,顯然屬於“重要信息”,但並沒有任何人因之承擔刑事責任,這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筆者以爲,設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具體評判標準,既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的信披行爲,也有利於嚴懲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爲。與此同時,毫無疑問也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標準設定上,筆者建議,上市公司相關重大事項涉及金額達到1億元的,或者佔當年淨資產值15%以上的,都應認定爲“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如果不履行信披義務,應該刑法伺候。讓已設置的刑法條款發揮出作用,亦是依法治市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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