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金喆  陳星  林姿辰    每經編輯 楊夏    

近日,連花清瘟斷貨又漲價的消息引發熱議。在生產廠商以嶺藥業(SZ002603,43.99元/股,市值734.94億元)多次強調“沒有上調出廠價”的情況下,不同區域的部分藥店仍然出現了連花清瘟終端銷售價格上漲10%至50%不等的情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11月,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還查處了重慶市首例涉疫藥品“連花清瘟”價格違法案。當事人對銷售的“連花清瘟顆粒”和“連花清瘟膠囊”進行了調價,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分別上調15%。並在無處方的情況下以調整後的價格向消費者售出“連花清瘟顆粒”。執法人員認爲,在疫情比較嚴峻的情況下,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針對涉疫藥品隨意漲價,上調幅度較大,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志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路達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藥品經營者(含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等)制定價格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使藥品價格反映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應,維護價格合理穩定。在疫情下常見藥品出現短缺,更應該對連花清瘟的漲價進行從嚴管理和規範。

連花清瘟漲價50%?公司再回應沒有漲價動作

連日來,連花清瘟及生產廠家以嶺藥業的熱度持續攀升。

本月14日,有消息稱“以嶺藥業總部所在地石家莊部分藥店連花清瘟膠囊斷貨”,後以嶺藥業方面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近兩年公司一直在做產能提升工作,生產基本上是跟着銷售進行安排,盡全力保市場供應。並強調未來連花清瘟沒有漲價計劃。

“沒有漲價計劃”的聲音剛落,連花清瘟就漲價了。

據媒體報道,不同地區的部分藥店對連花清瘟膠囊有不同程度提價。其中,0.35g×48粒/盒規格的連花清瘟膠囊漲價幅度明顯。有位於廣東省河源市的藥店,0.35g×48粒/盒規格的連花清瘟膠囊售價46元/盒。若以以往約30元/盒的普遍售價計算,已提價超50%。

吉林一家藥店工作人員告訴媒體稱,上述規格的連花清瘟膠囊在本月中旬“缺貨”風波後也從30元/盒漲到了35元/盒左右。

根據前述藥店工作人員表述,連花清瘟漲價是因爲最近買的人特別多。廠家那邊定價漲了,貨也訂不到,肯定在價格上有調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有藥店的連花清瘟漲價了,也有藥店稱“雖然很好賣,但我們堅持沒漲價”。張家界一家連鎖藥房的經理告訴記者,自己的十幾家門店上週搶了一千盒連花清瘟,到今天已經賣斷貨了。“但我們上游採購價沒漲,銷售價格就也沒漲”。

老百姓(SH603883,股價39.97元/股,市值233.79億元)大藥房方面則回覆稱,11月以來,老百姓大藥房連花清瘟整體銷量環比10月增長400%,但未出現斷貨情況;同時,老百姓堅持不漲價,終端零售價格持穩。

終端銷售價格上漲消息傳出後,以嶺藥業再度發聲,“公司沒有對連花清瘟相關藥品進行提價”。

漲價是藥店個體行爲嗎?多地出現“連花清瘟”價格違法案

廠家再三回應沒有調整出廠價,連花清瘟此次漲價是否是市場需求放大後的藥店個體行爲?藥品漲價又由誰來監管?

24日,醫藥戰略營銷專家史立臣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連花清瘟出現的這種情況可能是企業出廠價沒有漲,但由於藥物暢銷,渠道商包括終端對連花清瘟提價導致。

“一般情況下,廠商對藥品價格的管理是不低於約定價格即可,渠道商和終端可以自主拉高價格,渠道商問題最大。企業對於終端價格沒有具體辦法進行管理”,史立臣表示。

而以嶺藥業方面此前接受《證券日報》採訪時也表示,公司在連花清瘟的醫院銷售端會選擇一個統一的低報價,零售藥店則具有自主定價權。

換句話說,連花清瘟此次在不同地區藥店的不同程度漲價,或更大程度上是受市場需求引導,出現的渠道、終端銷售商自發漲價的行爲。

記者注意到,就在近年,多地出現了因連花清瘟漲價而被認定違法的案件。

2020年1月31日,陽信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濱州盛泰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十一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發現該藥店1月26日至1月31日銷售的連花清瘟膠囊進價10元/盒,售價23元/盒,購銷差價率超過35%。其行爲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涉嫌構成哄擡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爲。陽信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並於當日立案,現已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進行全面調查處理,作出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11月,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了重慶市首例涉疫藥品“連花清瘟”價格違法案。經調取該藥房的進貨臺賬及銷售記錄,確認當事人在購進“連花清瘟顆粒”和“連花清瘟膠囊”後,以高於進價10%的價格在其經營現場銷售。11月16日,該藥房對上述購進的“連花清瘟顆粒”和“連花清瘟膠囊”進行了調價,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分別上調15%。11月17日,在無處方的情況下,當事人以調整後的價格向消費者售出“連花清瘟顆粒”。

執法人員認爲:在疫情比較嚴峻的情況下,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針對涉疫藥品隨意漲價,上調幅度較大,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隨後,記者聯繫了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但對方婉拒了採訪。

藥品零售價格誰來監管?律師:特殊情況下更應從嚴管理常用藥漲價

一邊是藥品生產者強調沒有上調出廠價,一邊是藥品終端銷售價確有上調。針對藥品價格,到底誰說了算?

志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路達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價格體系來說,藥品分爲兩類:一類是市場調節價藥品,一類是政府定價藥品。正常情況下絕大多數藥品都屬於市場調節價藥品,但特殊情況下,政府可以對一些藥品實行政府最高限價或指導價(記者注:根據國家醫保局2019年底印發的《關於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但在新冠疫情這樣的公共衛生事件下,如果常用藥物出現短缺,政府也可以對這類短缺藥品進行限價”,路達補充稱。

而對於屬於市場調節定價的藥品,相關法律法規也對藥品價格有所規定。

前文中提到的《意見》以及《藥品管理法》均明確,藥品經營者(含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等)制定價格應遵循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使藥品價格反映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應,維護價格合理穩定。

在這套規定下,無論是連花清瘟生產商以嶺藥業還是銷售相關產品的藥店都屬於管轄之列。路達強調,在市場供求關係變化等情況下,雖然部分藥品允許市場調節定價,且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價格變化幅度,但仍應該根據上述原則去調節藥品價格。尤其是在疫情下常見藥品出現短缺,而上游原料、採購價沒有明顯上漲的情況下,不應因爲市場供求關係變化而盲目漲價。“在當前情況下,應該對連花清瘟的漲價進行從嚴管理和規範”,路達表示。

記者注意到,《意見》還規定了對存在價格漲幅或頻次異常、區域之間或線上線下之間價格差異較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況的藥品,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函詢相關經營者,要求書面說明情況;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約談或跨區域聯合約談相關經營者,要求其說明變化原因,提供與藥品價格成本構成相關的生產、經營、財務和產品流向等資料,並分類妥善處理。漲價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經營者自願將價格調整到合理區間,應向醫療保障部門提交書面承諾函,並在承諾時間內調整到位;如拒不調整,可視情節採取提醒告誡、發佈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評價、暫停掛網等措施。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006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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