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5部門聯合發佈《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的參加流程、信息報送和管理、資金賬戶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公告,明確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個人養老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何“含金量”?居民如何享受紅利?

明確“遞延繳稅+低稅率”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包括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待達到條件後領取個人養老金。個人養老金的吸引力何在?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明確,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在繳費環節,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在投資環節,計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領取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併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個人養老金所得稅優惠政策採取的是“免—免—徵”(EET)模式,也就是繳費環節、資金運用環節免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徵稅。專家表示,這是國際上常用的一種模式,實質上是實施遞延納稅優惠,相當於當期可用於投資的本金增加了,促進積累更多的投資收益。

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的“含金量”如何體現?簡而言之,就是“遞延繳稅+低稅率”。

遞延繳稅體現在上述“免—免—徵”(EET)模式中,也就是個人到了養老金領取環節才繳稅。由於每個人的收入水平不同,其遞延的稅額也有所差異,收入越高則遞延繳納的稅額越高。有機構進行簡單測算,總體上看,假設全額繳納個人養老金,也就是每個月投入1000元,依據個人不同收入水平,延稅的金額在每年幾百元至數千元不等,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應可以讓這一部分被延期繳納的稅額髮揮可觀作用。

此外,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較低水平的稅率,相較此前試點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7.5%的稅率,體現了較大幅度的優惠。

“EET模式可以降低納稅人當期的稅收負擔,對於個人養老金投資收益分配同樣給予免稅優惠,在居民退休之後領取養老金環節再課稅,這樣一方面納稅人可獲得長繳多得的時間價值,另一方面也因爲居民退休後總收入水平相對降低,課稅稅負水平也已很低,可以使居民從全生命週期獲得稅收實惠。”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白彥鋒說。

按照《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規定,個人養老保險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爲12000元,參加人每年繳費不得超過該繳費額度上限。未來,如果繳費額度上限提高,個人繳費享受稅前扣除優惠力度則有望加大。

“稅收優惠降低了個人養老賬戶參與者的成本,提高其收益水平,引導和鼓勵居民積極參與,是推動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的重要引擎。”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說。

白彥鋒分析,從個人的全生命週期來看,由於人們從養老投入到最終受益時間週期較長、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需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來彌補這種市場機制存在的負外部性,“既可以提高居民退休之後的養老水平,也可以化解我國老齡化壓力加大背景下的系統性風險”。

部門協同促政策落地

稅收優惠政策如何具體實施,個人能否便利享受紅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告明確,個人繳費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時,以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出具的扣除憑證爲扣稅憑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其繳費可以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或次年彙算清繳時在限額標準內據實扣除。

按照規定,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的,應及時將相關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爲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取得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或經營所得的,其繳費在次年彙算清繳時在限額標準內據實扣除。個人按規定領取個人養老金時,由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實施涉及多個部門,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離不開部門之間協同、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聯着養老三大支柱的信息共通,稅務機關涉及全流程的信息跟蹤,而金融部門涉及個人養老金的投資管理。多部門之間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能確保個人養老金稅收管理工作執行到位,促進政策紅利充分發揮。”李旭紅說。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上海市、福建省、蘇州工業園區等已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統一按照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李旭紅認爲,稅收優惠政策有利於促進個人養老金工作全面展開。“顯然,在大範圍鋪開之後需要協調管理的信息、涉稅事項更爲複雜,需要通過優化稅收信息平臺,推進‘以數治稅’,實現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更好地服務養老事業。”

財稅有力支持“三支柱”

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包含三個方面,通常被稱爲“三支柱”,在建立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財稅政策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主要是突出保障民生,牢牢守住確保基本養老待遇按時足額髮放這一底線。”財政部社會保障司負責人郭陽在國新辦政策吹風會上表示,中央財政持續加大補助力度,專項用於確保基本養老待遇發放,2021年中央財政安排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助資金的規模已經達到了約9000億元,今後還會進一步增加。

此外,我國持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水平。在完善體制機制方面,則不斷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在開展基金中央調劑基礎上,從2022年開始實施全國統籌制度,推動實現政策統一規範,努力解決地區間基金的結構性矛盾,進一步提高基金支撐能力。

“在年金制度方面,主要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國家通過政策來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爲職工建立補充性的年金計劃。”郭陽說。

國家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實施遞延納稅政策。2017年,人社部、財政部修訂印發《企業年金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推動更多企業和職工參與企業年金。此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在計算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從實施效果來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運行平穩,體現了國家鼓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政策導向。統計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參加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職工有7200萬人,積累基金4.5萬億元,補充養老的作用初步顯現。

“建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有助於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財稅政策有必要持續優化、完善,發揮出重要的保障、激勵作用,促進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李旭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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