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陝西日報

知道錯了,還有機會嗎? 田芳昕作

本報記者 陶玉瓊

核心提示 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等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在生活中,人們常常會選擇原諒他人的一些過失之舉,給犯錯者自我改正的機會,殊不知,法律中也存在類似的寬容——民法典在繼承編中特別設置寬恕制度,以律法的溫度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同時給繼承人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力促良好家庭氛圍和社會環境的營造。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老張被查出身患癌症,因擔心自己某一天突然離世,老張便和妻子商量後立下一份遺囑。立遺囑時,老張考慮到大兒子常年在外且經濟條件較差,就將老宅留給大兒子。一直在身邊照顧老兩口的二兒子得知消息後,認爲老人偏心,十分不滿,強烈要求老張更改遺囑。爲了達到目的,二兒子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甚至將老兩口反鎖在家中一星期多,並以死相逼,揚言“不改遺囑就同歸於盡”。無奈之下,老張向社區工作人員求助並報警。之後,在警察的調解勸導下,二兒子真誠認錯並決心悔改,表示家產分配完全尊重並聽從老人安排。老張原諒和寬恕了二兒子的行爲,並表示將一些存款留給二兒子。

案例二:王某與妻子白某育有一子二女,分別爲王甲、王乙、王丙。2019年10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未曾留下遺囑。因遺產遲遲無法得到妥善分配,王甲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王某的遺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王甲不服結果提起上訴。然而,就在上訴答辯期間,王甲因遺產分割問題,找到王乙的住處,持鋤頭對其進行追打,最終致使王乙因鈍器打擊造成創傷性失血死亡。

【專家說法】

西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部主任 塗慧

“一直以來,因遺產繼承引發的爭議和訴訟並不少見。爲了保障被繼承人的利益,法律規定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如果出現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行爲,則會喪失作爲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考慮到親情關係的特殊和家庭和諧的維繫,法律在剛性的約束下,加入了人性化的考量。”塗慧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如果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以及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等情形,將依法喪失繼承權。但是,民法典又指出,除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外,“犯錯”的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其喪失的繼承權即可以恢復。

塗慧分析,民法典的規定是基於現實的。因爲在中國傳統中,即便子女對父母作出一些不當行爲,如果不是窮兇極惡,父母通常都選擇諒解和寬恕自己的子女,尤其在子女確有悔改表現的時候,父母更是會本着“浪子回頭金不換”的心境重新接納子女。另外,在固有家庭觀念下,上一輩積攢下來的家業,也希望能得到下一輩的傳承延續。民法典關注到人性和親情的複雜,明文規定實施了法定喪失繼承權行爲的繼承人確能悔改的,經被繼承人諒解、寬恕後,可以重新獲得繼承資格。這不僅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緩解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矛盾,增加親屬間的情誼,同時也通過允許被繼承人不再過多受制於法律的權利限制條款,可以選擇原諒寬恕子女的不當行爲,讓自己的財產得到最妥善的分配,充分彰顯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保護和對其財產處置權利的充分尊重。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不當行爲都能得到寬恕。民法典中的寬恕制度,只適用於惡劣程度低、社會危害較小的情形。對於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惡劣行徑,即使被繼承人願意寬恕,法律也會堅決剝奪繼承權並進行嚴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7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這鮮明體現出,對於嚴重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爲,法律不會留任何情面。

塗慧表示,民法典的寬恕制度也僅限於繼承人,不包括受遺贈人。也就是說,只要受遺贈人實施了喪失繼承權的行爲,將必然喪失受遺贈資格,就算受遺贈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對其進行了寬恕或者在事後的遺囑中又明確該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法律也不認可。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權利和義務的相統一,受遺贈人屬於單純受益人,一般與被繼承人之間不涉及家庭關係和人倫關係,所以法律對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規定更爲嚴格。

迴歸到具體案例,案例一中二兒子的遺棄、脅迫等行爲本身已經導致其對老張遺產繼承權的喪失,但是依據民法典規定,這種情形下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相對喪失,其確有悔改表現且得到老張寬恕後,可以恢復繼承權。但是案例二中,王甲行爲的惡劣程度已遠遠超出法律允許個人可以選擇寬宥的範圍,其繼承權沒有“失而復得”的可能。

親情可修復,律法有溫情。民法典鼓勵不孝子女“浪子回頭”,讓老人的晚年生活能多一份保障。但是,“容錯”絕對不等於“縱錯”——大家在面對遺產繼承時,不能見利忘義、漠視親情,更不能不擇手段、唯利是圖,如果抱着僥倖心理挑戰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必將付出應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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