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福州日報

《福州市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從事禁止性活動最高罰款1萬元

閩江河口溼地成爲鳥類棲息地。本報記者 石美祥攝

本報訊(記者李白蕾)24日結束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了《福州市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法規將由市人大常委會頒佈並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爲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重新立法。該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最高罰款1萬元。

據瞭解,現有的《福州市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於2010年領布實施,2017年修改。《辦法》實施以來,對推動閩江河口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退養保溼”等實際成效。但隨着溼地保護工作的深化和溼地保護法的實施,原《辦法》的部分規定與保護區的深化保護不相適應,需要修訂。今年是閩江河口溼地申報國際重要溼地和世界自然遺產的啓動年,因此制定出臺新法規十分必要。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健全保護體制、完善保護規劃、強化保護周邊、增強保護剛性等。法規對經批准劃定的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允許開展的活動、禁止建設的項目設施作出具體規定,並對破壞保護區及生態功能的行爲作出禁止性規定。

法規明確,禁止下列破壞保護區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爲:開(圍)墾、排幹自然溼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溼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溼地,擅自採砂、採礦、取土或者修築設施;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溼地的廢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野生動植物的物品,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建設佔用河道行洪過流面積,阻礙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其他破壞保護區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爲。

法規還明確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燒荒、放牧、捕撈;獵捕野生動物;撿拾烏卵和雛鳥、破壞鳥巢;擅自採集、砍伐野生植物;擅自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破壞保護區的標誌或者標識;破壞保護區的相關保護設施或者科研設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其中,針對在保護區從事禁止性活動,違規建設生產設施,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撿拾鳥卵和雛鳥、破壞鳥巢,破壞保護區標誌標識等上位法未明確規定處罰措施的違法行爲,法規規定了全面具體的法律責任,並將這些違法行爲的處罰權交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行使,讓法律責任落到實處。按照規定,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最高罰款1萬元;破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溼地的,按照破壞溼地面積,每平方米最高處以1萬元罰款。(全文共9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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