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漫遊 北京報道

企業融資成本高、資金週轉慢、應收賬款淤積等是困擾中小微企業票據融資的主要難題。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修訂後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亦稱爲“票據新規”),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辦法》發佈的同一天,上海票據交易所也發佈了《商業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以配套施行。

《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到,票據業務頂層設計的完善,給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融資帶來了利好,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票據最長期限從一年縮短爲6個月,有利於緩解中小微企業佔款壓力;二是強化了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有利於規範企業信用行爲,有效打擊票據套利行爲;三是明確了票據經紀業務的地位和作用,將暢通中小微企業貼現融資渠道。

緩解佔款壓力

據悉,《辦法》從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強調真實交易關係、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完善。

在採訪中,業內人士普遍認爲,《辦法》的實施對中小微企業而言十分利好。

江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總結道,《辦法》將票據期限由最長一年改爲6個月,有利於緩解中小微企業佔款壓力,改善中小微企業票據支付和融資環境。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葉懷斌介紹稱,票據新規落地前,中小微企業主要面臨的票據融資主要問題,便是較長期限商業匯票的票據融資成本相對較高。“票據新規落地前,商業匯票的最長期限爲一年。現實經營環境中,部分供應鏈的核心企業存在不合理拉長賬期的行爲,這加大了中小微企業的經營佔款壓力。而期限較長的商業匯票具有較高的貼現融資成本,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微企業票據融資的財務壓力。”葉懷斌說。

寧波銀行方面分析稱,對於原本在日常結算中收票的企業,2023年1月1日起收到的票據期限都在6個月以內,相較於原來6個月以上的票據,同等利率情況下,貼現的利息支出更少了。對於原本用票據進行一年期融資的企業,期限縮短會有一定的影響,建議在12月底前開票並簽收,後續在價格低位擇機貼現,最大程度拉長融資期限。

東方金誠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李茜告訴記者,《辦法》對承兌人資質和信息披露的強化,有助於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況。“由於部分中小微企業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體系不完善、信息披露缺乏等問題,使得此前的承兌票據存在到期無法兌付的信用風險。”

《辦法》強調了真實交易關係,要求“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持有的票據應爲依法合規取得,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同時,《辦法》強化了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要求在前期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相關公告基礎上,將信息披露範圍擴大至銀行承兌匯票,要求承兌人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並強化對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

“增加了信息披露和信用約束要求,鼓勵票據信用評級,有利於規範企業信用行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體系。”江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表示。

李茜認爲,《辦法》強調票據業務要求具有真實的貿易關係或債權關係,將有效打擊票據套利行爲,降低持票中小微企業壞賬風險。

“另外,《辦法》明確了票據經紀業務的地位和作用,將進一步促進票據經紀業務發展,暢通中小微企業貼現融資渠道。”江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補充道。

寧波銀行方面分析稱,《辦法》落地後,短期來看,票據期限縮短會激發企業在年內開立足年票的需求,長期票據票源有所增長,票價有一定上行動力。中期來看,預計明年開票供給將減少,若經濟向好,企業貸款投放需求增長較快,票價仍將相對堅挺,反之票價將迎來回落契機。長期來看,票據利率走勢與經濟形勢仍將呈正相關性。

有助於防控系統性風險

票據新規落地後,對銀行開展票據業務有哪些幫助?

“票據新規關於風險控制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了市場,有助於防控票據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葉懷斌告訴記者,票據新規強調合理控制金融機構的票據業務規模,旨在防止部分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對票據業務過分依賴,將承兌人票據承兌規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有效提升自身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江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認爲,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要求貫穿票據新規之中。比如,劃定承兌業務監管指標,明確信息披露和信用約束要求等,爲包括銀行在內的票據市場主體提供了更清晰明確的業務規範,有利於進一步化解和出清票據市場風險隱患,維護健康可持續的票據市場生態。

“票據新規出臺還有利於銀行參與票據業務創新。供應鏈票據、綠色票據、標準化票據等創新產品代表着票據市場發展方向,《辦法》的出臺有利於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創新產品的投入,不斷優化創新產品的服務質效,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爲實體經濟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葉懷斌補充道。

不過,針對票據新規,銀行也需要開展一系列業務調整。

葉懷斌指出,銀行需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餘額及保證金餘額佔比的日常監控。“票據新規新增了兩項票據業務監管指標,即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對於部分中小型銀行,由於票據業務佔比較大,需在一年過渡期內完成業務規模的壓縮。”

對此,李茜認爲,多數銀行票據業務佔比在監管要求範圍內,且票據新規對承兌匯票的比例限額要求設置了一年過渡期,預計整體影響有限。

“直貼業務管理要求也進一步提高。”江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解釋道,票據新規強化了票據基礎交易關係,要求直貼業務審查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資料,將對直貼業務尤其是已經十分普及的在線貼現業務產生一定影響。“未來直貼業務在迎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如何持續推進業務發展,保證中小微企業票據貼現效率,是所有銀行需要研究的課題。”

另外,《辦法》明確了票據經紀業務的地位和作用,將進一步促進票據經紀業務發展,暢通中小微企業貼現融資渠道。“目前,票據經紀機構有五家,分別是江蘇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浙商銀行,票據新規利好票據經紀業務發展,對票據經紀機構在內控管理、體制機制、業務渠道等方面也提出更多更具體的要求。”江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如是說。

(編輯:曹馳校對:彭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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