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原人大代表、葫蘆島商人鉬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清明因涉嫌誣告陷害撫順市原人大代表、房地產商人李月英,撫順警方於8月9日立案偵查並決定對其採取刑拘措施。

11月25日,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得知,楊清明已潛逃三月有餘,目前仍未到案。

因爲合作開發房地產的項目產生分歧,從2011年開始,李月英多次遭合作伙伴、葫蘆島商人楊清明的控告。楊清明還曾找來十餘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向警方施壓,以聯名信的方式控告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等。之後,警方決定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查出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和騙貸等。

2014年3月,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月英犯騙取貸款罪、職務侵佔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李月英的親屬、同案當事人白憲平、李傳聯被指控犯騙取貸款罪。

該案經一審宣判、二審發回重審後,公訴機關最終以“沒有犯罪事實”等爲由撤訴。李月英等三人先後獲得國家賠償。同時,針對楊清明涉嫌誣告陷害的情形,李月英堅持控告多年,終獲警方立案偵查。8月9日,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分局作出立案告知書,告知書稱,“經審查,李月英被誣告陷害案有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定,決定立案偵查。”

與合作伙伴產生矛盾後遭刑事打擊

李月英是遼寧撫順市一房地產開發商,也曾擔任過撫順市人大代表。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李月英與葫蘆島籍商人楊清明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時產生糾紛,雙方纏鬥多年。

2011年7月19日,遼寧省公安廳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王勇等10餘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的聯名來信,該信反映撫順天麒董事長李月英涉嫌職務犯罪、挪用資金犯罪。當年12月27日,遼寧省公安廳再次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公安廳轉來的王勇等人大代表聯名來信,反映“李月英指使黑社會暴力傷害犯罪、經濟犯罪”,並請求異地辦案。遼寧省公安廳經研究決定,成立“1·06”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

2011年12月30日,李月英因涉嫌犯資金挪用罪被取保候審。後因葫蘆島籍部分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異議,遼寧省公安廳於2012年2月21日將案件指定本溪市公安局管轄。

本溪市公安局在接手案件後,先後查出李月英涉嫌兩起挪用資金案、一起職務侵佔案和一起騙貸案。期間,葫蘆島警方還查出李月英涉嫌一起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2013年5月8日,案件由本溪市公安局偵結,並以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接受指定管轄的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該案在退偵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後,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於2014年3月13日嚮明山區法院提起公訴,李月英被控犯有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其涉嫌的挪用資金罪,檢察機關未予認可。

後經明山區法院審理,2015年3月9日,李月英被判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5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李月英的親屬、同案被告人白憲平、李傳聯犯騙取貸款罪,2人均獲刑4年,並各處罰金50萬元。

一審宣判後,李月英等三被告人不服並上訴,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期間,公訴機關於2017年2月23日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訴決定書,理由爲:白憲平、李傳聯涉嫌騙取貸款沒有犯罪事實;李月英涉嫌職務侵佔、騙取貸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

最終,該案以公訴機關不起訴結案。

警方立案偵辦誣告陷害案

從2013年10月23日被刑拘,到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李月英被羈押450天。而同案當事人白憲平、李傳聯被羈押的時間更是長達827天。此後,白憲平、李傳聯、李月英先後獲得國家賠償。

其中,李月英以刑事錯誤判決爲由,向本溪市明山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826458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16458元,醫藥費1萬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律師費等10萬元,因被羈押致使企業無法經營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

明山區法院審查後決定,向李月英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450天的賠償金128133元,駁回關於其他事項的國家賠償請求。李月英對此不服,並向本溪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2019年9月6日,本溪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除向李月英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450天的賠償金128133元外,還決定由本溪市明山區法院爲李月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20年1月17日,本溪明山區法院在撫順日報上發佈公告,向李月英賠禮道歉。

李月英認爲,其遭受刑事打擊、牢獄之災,完全是因楊清明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所致,因此,其多年來堅持控告楊清明。楊清明是葫蘆島市虹京鉬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還曾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2016年9月18日,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過程中,有45名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拉票賄選,有523名遼寧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案發後,452人辭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楊清明也在其中。

2022年8月9日,遼寧省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分局作出立案告知書稱,“經審查,李月英被誣告陷害案有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定,決定立案偵查。”之後,警方前往葫蘆島抓捕楊清明,但其已潛逃,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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