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吳文詡)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5日上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衆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衆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

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爲,吳亦凡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聚衆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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