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11月25日報道      吳亦凡(WU YI FAN)案件的曝光,對明星藝人而言,無疑又是一次深刻而鮮活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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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

11月25日,北京市稅務局曝光吳亦凡(WU YI FAN)偷逃稅案件,對其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6.00億元。經查,吳亦凡(WU YI FAN)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採取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通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0.95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84億元。

嚴肅查處,體現國家打擊偷逃稅行爲決心

自2018年國家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以來,相關部門密切協作,下大力氣治理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稅務部門曝光了一批性質惡劣、金額巨大的偷逃稅案件,在社會各界引發強烈反響。

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稅務部門依託稅收大數據,在加強文娛領域稅收監管方面已經建立了一套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對存在涉稅風險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進行處置。對涉稅違法的明星藝人在嚴肅查處的基礎上持續開展典型案例曝光已經成爲常態。任何心存僥倖膽敢偷逃稅的不法分子,只要觸碰稅收法律法規“紅線”,都必將依法受到嚴肅查處。

業內專家學者認爲,在這一大背景下,吳亦凡(WU YI FAN)依然頂風作案,嚴重侵害國家稅收利益,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稅務部門對吳亦凡(WU YI FAN)案的嚴肅查處,再次體現國家對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爲“零容忍”的態度和“出重拳”的決心,有利於維護稅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增強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起到強烈的警示教育作用。

處罰結果體現依法依規、過罰相當

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吳亦凡(WU YI FAN)雖然是加拿大國籍,但其2019年和2020年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均超過183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於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應就其來自中國境內外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湯繼強表示,儘管其利用外籍身份並憑藉其在演藝圈的流量優勢,要求境內企業或境內企業設立的境外機構將其個人勞務報酬支付給其境外註冊的企業,將境內個人收入“包裝”成境外企業收入,以此隱匿其個人從我國境內取得應稅收入的事實,或轉換收入性質,但仍被查處。這有力維護了國家稅收主權和稅款安全,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從本案行政處罰結果來看,稅務部門堅持依法依規和過罰相當的一貫原則,充分考慮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專家表示,吳亦凡(WU YI FAN)案中,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的部分處4倍罰款計3.45億元;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的部分“頂格”處5倍罰款計0.42億元,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促進影視行業長遠規範發展

專家表示,明星光環不是“護身符”,任何人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明星藝人作爲公衆人物,拿着高額的薪酬,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發揮應有的示範引領作用。

吳亦凡(WU YI FAN)案件的曝光,對明星藝人而言,無疑又是一次深刻而鮮活的普法教育,提醒明星藝人對法律心存敬畏,謹記不能逾越偷逃稅的“紅線”,自覺履行誠信納稅義務,切莫因小失大,斷送演藝生涯。

湯繼強表示,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着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稅務部門持續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於解決行業突出問題、完善稅收監管體系具有積極意義,必將有力促進影視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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