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衆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衆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自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吳亦凡以涉嫌強姦罪批准逮捕,2022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至今,如吳亦凡在上訴期限內不再上訴,本案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吳案塵埃落定。就上述結果及網絡熱議的些許問題,筆者簡要梳理如下:

對吳亦凡的刑罰應當如何執行?

吳亦凡被合併執行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驅逐出境的刑罰。有網友亦對這兩個刑罰的執行順序有所疑問。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吳亦凡即便在服刑期間,符合所有的減刑條件,在國內有期徒刑的服刑時間都不會少於六年六個月。在其服刑完畢後,會由公安機關執行對其驅逐出境的刑罰。

如果吳亦凡服刑期內發現其他犯罪該怎麼處理?

就目前公開可查的信息,如北京市稅務局查明吳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涉嫌的偷逃稅行爲,如相關行爲構成逃稅罪等罪名被提起公訴,在確認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亦會對新舊刑期進行並罰,並罰刑期執行完畢後,纔會對吳亦凡進行驅逐出境。

由於明星藝人的公衆屬性,其一言一行都需具有公衆的表率作用,吳亦凡案自發生至今,網絡上亦有不少網友對吳亦凡的行爲進行“洗地”,爲其鳴冤,產生的社會影響極壞。明星藝人作爲公衆人物,其言行也應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具有更高標準,絕不僅僅是不違反《刑法》規定就可大談“法無禁止即自由”。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於2021年9月2日發佈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廣電辦發〔2021〕267號),根據該規定,對“政治立場不正確、與黨和國家離心離德的人員堅決不用;違反法律法規、衝擊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人員堅決不用;違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範的人員堅決不用”;此外,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也會定期公佈藝人的“警示名單”。而隨着相關的法規、規章的不斷完善,對於失德、失行藝人我們也應當具有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不讓有類似行爲的藝人存在生存空間。

而作爲粉絲,我們也應理性追星,需要注意明星藝人其人、其作品、其帶來社會影響之間的差別,從事實和作品出發,避免因粉絲濾鏡出現的顛倒是非,甚至可能因此導致的違法行爲。

文/田晨(陝西東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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