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蔣牧雲 張榮旺 上海 北京報道

綠色低碳轉型的背景之下,越來越多綠色項目得到了金融支持。與此同時,高碳行業的擱淺風險也越來越被重視。爲此,轉型金融應運而生,各方也都在加速相關建設。

《中國經營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業內對目前已推出的轉型金融工具,如貼標轉型債券等仍有不少疑惑。同時,相關細則不明確的情況下,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之間銜接尚不順暢。

在此之際,人民銀行作爲二十國集團(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共同主席,結合各方需求,牽頭制定了《G20轉型金融框架》(以下簡稱“《框架》”),並在不久前進行的G20第十七次峯會上公佈。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框架》對我國的轉型金融發展具有重要借鑑意義,各方均期待我國轉型金融界定標準和披露要求等細則的出臺。

全球範圍推動轉型金融

關於發展轉型金融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研究員、內蒙古銀行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楊海平告訴記者,實際上綠色經濟的發展、“雙碳”目標的達成不僅需要綠色產業、綠色項目的支撐,而且還迫切地需要傳統產業的綠色低碳轉型。由於綠色金融有嚴格的標準,很多切實可行的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項目和正在積極開展綠色低碳轉型的企業無法獲得金融支持,轉型金融正是針對此類問題提出的時代命題。

惠譽常青ESG研究組聯席董事賈菁薇也表示,目前國際主流認可的綠色金融對於可投資的綠色行業資質和範圍有嚴格限定。然而,新興市場的經濟體目前主要仍需依賴化石燃料和碳排放密集型產業,這就造成新興市場很難單純通過發展綠色金融來支持本國經濟逐漸向綠色經濟轉型。因此,發展轉型金融對於擴大可投資產業範圍,支持未來對碳中和有貢獻的產業(包括棕色資產)向綠色轉型有重要用途。近年來,轉型金融的概念頻繁被提起,尤其在日本和東南亞地區,主要是因爲推動高碳行業向低碳轉型對於當地經濟體實現長期近零排放這一目標十分關鍵。

一系列背景下,《框架》的公佈備受關注。在獨立國際策略研究員陳佳看來,《框架》是繼全球金融主體就未來發展業態以及轉型方向達成的新一輪核心共識,其重要性不可估量,將直接推動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加速建立轉型金融頂層設計和政策框架,有利於中國進一步深化綠色經濟和雙碳戰略佈局,加速中國式現代化進程。

值得注意的是,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共同主席、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馬駿近日撰文的《〈G20轉型金融框架〉及對中國的借鑑》中透露,人民銀行正牽頭就重點行業編制轉型金融目錄和相關實施政策,初期研究的範圍覆蓋了火電、鋼鐵、建築建材和農業四個主要行業,後續還將逐漸覆蓋擬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其他高碳排放行業。

具體而言,《框架》由五大支柱構成,包括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界定標準、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信息披露、轉型金融工具、激勵政策以及公正轉型。與此同時,在各支柱的具體細節上爲各成員發展轉型金融提供了一套高級別原則(共22 條原則),且允許各成員在制定具體政策和規範時有一定的彈性。

比如,界定標準的原則中,《框架》提出要制定“分類目錄法”(Taxonomy-based)界定標準,即包含具體活動清單的轉型目錄;或是“指導原則法”(Principle-based)的界定標準,即要求轉型活動在原則上符合某些條件(如符合科學碳目標、避免碳鎖定、有透明度、獲得第三方認證等)。在指導貸款、融資機構識別、理解轉型活動本質以及投資機會的同時,減少識別障礙、成本和“洗綠”或“假轉型”風險。

相關產品探路,亟待細則完善

目前,轉型金融的發展情況如何?《框架》的推出,對我國轉型金融發展有哪些借鑑意義?

賈菁薇告訴記者,亞太區域內政府政策近年來開始推行轉型金融的概念,如日本市場最近興起的貼標轉型債券市場。中國在岸市場2022年也推出針對八大高碳排行業的貼標轉型債券。但事實上,這類債券工具目前在市場上受到的投資人疑慮比較多,主要在於發行人具體如何設定轉型路線實現轉型目標,降低漂綠風險等。

中投協諮詢委綠創辦公室副主任郭海飛則表示,當前轉型金融主要面臨的難點和挑戰是,轉型金融的標準和具體實施細則還不夠完善,金融機構和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所需資金的期限錯配難題。比如,企業綠色低碳轉型可能需要10年、20年甚至30年,但是債券期限一般爲3~7年,銀行貸款期限則更短。

“金融機構如何協助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綠色低碳轉型時間表也是一大難題。比如企業發行一筆7年期的轉型債券,企業每年的減污量、降碳量爲多少才比較合理?既要能夠按年實現完成,也要有專業的第三方檢測、監測和評估認證機構能夠跟蹤覈查,還要向監管部門和社會大衆定期公開披露轉型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從前期的綠色低碳轉型目標和規劃方案制定,到轉型金融支持過程中的減污降碳環境效益的跟蹤監測檢測、評估認證,以及環境信息披露,任何一個環節做得不到位或者銜接不順暢,都會導致轉型金融所支持的綠色低碳轉型無法落到實處。”郭海飛表示。

因此,《框架》對我國的轉型金融發展有着極大的借鑑意義。郭海飛表示,我國可以根據該《框架》中提及的五大支柱,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轉型金融標準。

楊海平對此也提出了3點建議。首先,建議借鑑《框架》,由人民銀行儘快出臺中國轉型金融的實施意見,採用指導原則法(Principle-based)界定中國轉型金融標準,正式搭建中國轉型金融框架,對中國轉型金融的發展進行自上而下的引導,銜接好中國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其次,借鑑《框架》,儘快完善中國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認證體系和信息披露要求,積極創新轉型金融工具,出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層面的激勵政策。建議人民銀行推出支持轉型金融的結構化貨幣政策工具。最後,借鑑《框架》公正轉型支柱項下有關原則,把握轉型金融節奏,避免無序轉型帶來的風險。

前述馬駿的撰文中也提出,建議監管部門儘快出臺轉型金融界定標準和披露要求的徵求意見稿。而在全國統一的監管要求出臺之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出臺自己的轉型金融目錄。地方政府可以將轉型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建立示範項目,並提供激勵政策。同時,金融機構應該指導企業編制科學的轉型計劃,創新轉型金融工具,探索包含公正轉型因素的KPI。

綜合而言,賈菁薇表示,對於轉型金融工具的應用預計在接下來一段時間內會受到新興市場發行人的青睞,尤其是高碳行業。但具體如何要求和衡量這類融資工具對碳密集型行業所產生的低碳轉型影響值得市場繼續討論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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