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城市陽城縣一男子出售客戶的手機號等信息,供他人註冊相關平臺賬號。近日,中國檢察網公佈的一份起訴書顯示,該男子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起訴。

檢方審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至2021年9月13日間,被告人王某仁在爲陽城縣某業務代辦點工作期間,在爲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未經客戶同意,把前來辦理業務的客戶手機號碼及註冊相關賬號的驗證碼發送至微信羣內,供他人註冊相關平臺賬號。

經查,涉案公民信息共計1989條,王某仁非法獲利17452.6元。2021年9月13日,王某仁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王某仁,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21年10月19日被陽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該案由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21年12月6日向該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陽城縣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王某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仁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從輕、從寬處罰,現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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