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本身无所谓隐私,关键在于货币账户信息的隐私保护。只存在获取账户体系的效率与成本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无法获取的状况。

数字资产是否匿名,商品交易监管当局并不作严格要求,因为该类交易使用银行货币进行计价、支付与结算,货币环节事实上处于账户实名监管之下。那么,数字资产作为金融交易,证券监管当局对于匿名或实名的问题便需作出远较商品交易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球范围而言,数字资产作为商品而持有或交易流转,并不罕见,而作为证券作金融交易就十分稀少了。那么,数字资产以数字货币的名义发行、持有并流转,且以匿名的方式,可以说尚未出现。即便是在萨尔瓦多等国,以比特币等所谓的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流通,也是以实名而非匿名的方式,因其事实上流通的是数字货币的代币,是在一个中心化的数字交易平台上实现的,而其账户体系是以实名为基础的。

匿名与监管

追本溯源,铸币时代的货币流通本无所谓匿名或实名的要求,这在技术上也根本难以做到。银行体系的建立造就了所谓的现代货币体系,亦即账户货币。银行货币账户的开立是实名的,由此延伸到每一笔的货币交易也是账户实名化的。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的账户信息,但是监管当局是有能力、有必要监管每一银行账户下的每一笔资金的划转状况的。银行体系须具备严格的客户认证(KYC)和反洗钱(AML)措施,且须根据有关要求对现金或现钞交易实现严格的管控。也就是说,在银行体系下,纸币(甚及硬币)的交易因其匿名性,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回到前文,以现金或现钞进行的商品交易本身也受到严格的货币管控,亦即最大限度地施行可实名化追溯的货币支付。证券交易方面,几乎完全杜绝了现钞交易,而完全依赖银行账户作货币支付结算,亦即事实上根本不发生匿名的交易。那么,为什么证券监管当局对于数字资产交易采取远较商品交易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呢?

事实上,无论基于商品交易,抑或是证券交易,数字资产交易的匿名性并非基于预期相关的银行货币安排方面,而是以数字资产为工具,以银行货币为辅助,实现的是数字资产交易本身的匿名性。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数字资产的交易流转状况并不完整地映射到银行货币账户上,监管当局透过实名化的银行账户余额变动状况,并不能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掌握数字资产账户体系的变动状况。这也就是说,既有的颇为完善的银行账户监管体系进而延伸到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在面对数字资产交易时,暴露出自身的监管盲区,主要就在于无法充分感知交易发生,也无法准确确定交易账户的实名性。

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数字资产账户体系不在货币监管的范畴之内,既有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有效地覆盖数字资产交易,那么,为了避免监管盲区的出现与扩大,进而腐蚀、冲击与破坏整个实名化的银行账户体系的运转,对于数字资产交易往往是采取强监管的立场。对此,原本奉行严厉金融管制并头脑清醒的监管当局往往坚决采取严厉禁止的立场与态度;而对于货币开放、自由的金融体系而言,则保留将其纳入商品交易范畴,实行包容性监管,并为其打开并保留着证券交易的半扇门,以验证通过。

全球来看,即便为数字资产交易留下灰色的活动区域,也还没有任何金融监管当局明确支持数字资产的匿名交易,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没有任何监管当局允许超越商品交易与证券交易的范畴,而以所谓的数字资产甚及货币的匿名性活动替代银行货币的实名化操作。简言之,如果充分允许数字资产自由地匿名化交易,则既有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将全面瓦解,沦为“不设防之城”。

除了流通中的现钞外,银行货币是实名的。实名制,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其责任归属的技术依据与法律依据,更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能力保障。放弃实名制,启动匿名机制,金融管制与监管体系无异于自废武功、自毁堤坝。

“匿名”的执念

那么,笃信数字资产的匿名性,坚守数字货币的匿名功能,即便踢到监管铁板也不回头,其执念何来呢?

冒用“货币”的名义,倡导数字资产,旨在“渲染”与“提升”其“价值”,如果没有了价值,就成了所谓的“空气币”,也就无所谓市场需求,其价格崩跌可能性大增。必须明确的是,数字资产的“价值”是“人为口头上所赋予”的,即通过宣传倡导来灌输的,而非加以市场交易来验证的。还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所谓的数字资产,甚或不是在一定需求下所开发出来的数字产品,它们在技术上基于“算法”,在需求上则基于“假设”。因此,要么成功收割韭菜,要么一脚踏空,更常见的就是抱团取暖,宣扬匿名优势与去中心化理念。

那么,意图替代市场需求的价值宣扬,其着力点在哪里呢?正是“匿名” “加密”与“去中心化”这三个关键词。事实上,这三个关键词是非常相近的,从不同层面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涵。“匿名”是对数字资产持有者或交易者的保护,所针对的对象是中心化的监管权能;“加密”是技术上的优越感所延伸出来的排他性,意图全面否定银行账户货币体系的现实地位;“去中心化”是价值优越性升华为道德优越性,蔑视并谋求根本抛弃现实的货币金融体系。

不可否认,数字资产或数字货币,在技术上和价值上具有革命性,但是,在现实中,其对现代货币金融的替代性是非常薄弱的。即便是在所谓的监管宽容时期,在场景铺设与构建上可谓乏善可陈,在市场拓展性虽强,但几乎一味地放大其投机性。与监管宽容相呼应的是,美国量化宽松引领下的世纪性银行货币“大放水”,这就为数字资产行情持续拉高提供了资金支持。因此,当反通胀成为货币主旋律时,全球货币缩紧,数字资产价格一而再再而三地暴跌便势所必然。

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固守“匿名”“加密”与“去中心化”的执念,是“偏执”,根本上,完完全全忽视了货币革命性发展中的继承性,即必须铸就新旧货币体系之间交替的可操作性。历史上,货币继承性往往要大于破坏性才能实现有效的替代;现实中,数字资产或所谓的数字货币对于银行货币体系的冲击与破坏,越来越有限了,而对“匿名”“加密”与“去中心化”的固执与刻意,反而为其自身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损伤。

当前,数字货币历史性大发展的策源地开始快速地移向数字法币,中央银行表现出充分的开放性与适应性,发行并流通CBDC成为数字货币创新与历史性大发展的主旋律。

银行货币账户是“实名”的,货币活动杜绝“匿名”,银行货币体系是中心化、非加密的。中央银行发行并流通数字法币,是否要否定匿名、加密,并否定去中心化呢?

可匿名——“隐私”保护无须“隐身”

支持货币“匿名”的理据重点在于保护客户隐私。该“理据”立论上并不成立:在匿名机制安排下,客户不是其账户信息隐私得到保护,而是“客户”本身“消失”了……由此,监管当局无从发现客户所在,也就是无从保护其隐私了。直白地说,所谓“匿名”是客户针对监管的“隐身”,前提是将监管视为潜在的隐私侵犯者,目的则是规避监管。在这一点上,与银行货币是截然不同的。数字法币是银行货币的功能提升,而非根本否定银行货币的货币逻辑及其法律原则。“隐私”保护的前提,是确定“谁”的隐私,亦即“客户认证”是不可免除的。

数字资产交易可以溯源,拥有时间戳等优势,可以做到实时跟踪与完整溯源。应当说,数字资产的隐私保护是有技术基础与依据的,然而,数字资产通过实名认证将极大压缩其规避监管的需求,其“可实名化”虽有技术可行性,但实际操作上的妥协性则是有限的。这就根本限制了数字资产货币化的现实可行性。相反,数字法币则可以在实名认证后,实行“可匿名”安排,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隐私。

所谓隐私保护,是一个客户信息的开放权问题。货币本身无所谓隐私,关键在于货币账户信息的隐私保护。只存在获取账户体系的效率与成本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无法获取的状况。所谓隐私保护,在法律上,是信息的开放设定与使用限定的问题,并给予责任的事后追究;技术上,数字法币的“可匿名化”安排是一个必要选项。

可加密——智能合约等功能的提升

数字法币,奉行中心化的技术安排,而非“去(弱)中心化”的安排。这并不妨碍中央银行等数字法币当局应用区块链技术,甚或也不妨碍货币发行当局发行并流通某种所谓的去中心化的数字法币。如何决策与安排,完全基于货币当局的货币考量,并没有不可逾越的技术障碍或价值局限。

首先,没有纯粹去中心化的货币安排,只是中心化的程度较低、很低或极低的程度差异而已。其次,数字法币在技术上作去中心化安排,与其法律上的中心化设定并不矛盾。再次,数字法币是有其结构体系,并非单一的。这包括发行结构、流通结构,或出现不同的数字法币种类,其依据不同技术原则是可行的。总之,法币数字化是满足货币当局的货币目标和市场需求,两者相互协调,形成新的货币监管体系。

如果说数字法币的可匿名性是蒙上了层面纱,那么,可加密性便是为其穿上特制的鞋子,规划其行进路线,提升其功能。在中心化的技术基础之上,实现“可匿名”与“可加密”,并存在天然的障碍。那种认为基于中心化技术便不能实现匿名与加密的认识是肤浅的。必须明确的是,就数字货币而言,并没有技术上的“红线”,只有管制设定的合规“红线”与市场交易的操作“红线”。

“可匿名”能够更好地保护客户隐私,“可加密”能够更好地提升账户功能。要“自始匿名”,不要“可匿名”;要“自始加密”,不要“可加密”。这种立场将越走越狭窄,归根结底是走不通的,也是最要不得的。货币数字化的变革,有其技术突破的致命一击,更有其适应性的韧性调整。货币历史的演进,在其技术与资源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有继承性地发展才是根本路径。这正是推进数字货币发展所应站稳的立场与所应秉持的基本态度。

(作者系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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