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以來,已經有超2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董高監或是實控人被證監會、公安部門立案調查的信息,屬於數量上較多的一個月份。相較於傳統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也日益增多,如華揚聯衆(603825.SH)、弘亞數控(002833.SZ)、昊志機電(300503.SZ)、金陵體育(300651.SZ)。

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類行爲,根據最高院發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爲虛假陳述。投資者也有權按照上述規定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相應的司法實踐已日趨成熟。

不過,對於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直接與二級市場相關的證券違法行爲一,違法主體付出的常見代價爲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即使在新證券法中,監管部門大大加大了對上述行爲的處罰力度,但如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的,違法主體僅會受到數十萬元及最多一千萬元的罰款。

如操縱證券市場,昇興股份(002752.SZ)11月25日晚間的公告顯示,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林永賢收到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林永賢處以 100 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證監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違規主體開出了罰單,但罰單並未透露操縱證券市場的具體細節。

操證券市場必定有受害者,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的固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過,相較於虛假陳述行爲,在罰單未公佈具體違法細節的情況下,投資者往往面臨着舉證難的問題。

在刑事案件中,因涉及到當事人隱私及辦案祕密,司法機關同樣不會向上市公司通報具體的違法犯罪細節。在不能準確獲得操證券市場具體細節的背景下,投資者往往只能喫啞巴虧,想主張民事賠償卻苦於無依據。

讓人欣慰的是,證券市場違法行爲的民事索賠也有積極的進展,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對“全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該案爲“鮮言操縱股價索賠案”,股民的民事索賠受到法院被法院支持。另外,上海金融法院指出,依據證券法確立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後,上述款項可優先用於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交易類證券市場違法行爲,刑罰或行政處罰固然重要,但同樣應當及時通報細節,讓投資者的民事索賠有據可依,讓違法違規者付出最大的代價,維護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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