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数、社会面病例数快速增长。在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的时候,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要承担起哪些职责?北京市民参与疫情防控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教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新冠疫情仍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林鸿潮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就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再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按照甲类来进行管理。直至目前,仍然是按照这个措施在管理。

作为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主要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另外,地方上也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比如《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综合这些法律和法规中涉及的防控措施,可以归为几大类,一个是能力动员类的,另外像采取隔离管控措施基本上可以归为危险源控制类的,还有救治和援助类以及物资和秩序保障类的。

封控范围以存在较高风险为准则

社会公众十分关注高风险区的划定和封控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林鸿潮表示:“采取隔离封控措施的范围有多大,要看必要性。主要针对的就是感染者活动比较频繁的区域,原则上是封控一个楼栋、一个单元。当然有一些特殊的情况,经过严格的专业人员的评估,可能适度扩大管控的范围。”林鸿潮强调,无论是哪种情况,还是要以必要性为原则,封控的范围肯定是以“存在相对较高风险”作为一个总的准则。在采取封控管控措施的时候,要畅通救济渠道。“最典型的就是‘12345’接诉即办,要有一个很便捷的渠道,随时在疫情防控过程当中让居民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个人落实四方责任 做好这三点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了四方责任,林鸿潮认为比较有特色,其中对于公众个人参与防疫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予以了明确。

林鸿潮介绍说,四方责任中的“四方”有属地,包括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社区等,有各相关职能部门,还有单位,最后一方规定的是个人的一些义务。

个人义务大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个人有做好自我防护,当身体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就医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二,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居(村)民委员会来协助落实这些措施时,个人有协助配合的义务。第三是在信息方面的义务,比如说接到流调监测时要如实说明情况,不能隐瞒行程,包括进京返京要及时报备等等。文/本报记者  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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