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北京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數、社會面病例數快速增長。在疫情防控形勢更加嚴峻的時候,街道、居(村)民委員會要承擔起哪些職責?北京市民參與疫情防控應該履行哪些義務?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應急管理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鴻潮教授,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新冠疫情仍按甲類傳染病管理

林鴻潮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分爲甲、乙、丙三類。新冠疫情發生後,國家衛健委就把它列爲乙類傳染病,再經過國務院的批准,按照甲類來進行管理。直至目前,仍然是按照這個措施在管理。

作爲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主要是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出臺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另外,地方上也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比如《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綜合這些法律和法規中涉及的防控措施,可以歸爲幾大類,一個是能力動員類的,另外像採取隔離管控措施基本上可以歸爲危險源控制類的,還有救治和援助類以及物資和秩序保障類的。

封控範圍以存在較高風險爲準則

社會公衆十分關注高風險區的劃定和封控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定爲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一般以單元、樓棟爲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

林鴻潮表示:“採取隔離封控措施的範圍有多大,要看必要性。主要針對的就是感染者活動比較頻繁的區域,原則上是封控一個樓棟、一個單元。當然有一些特殊的情況,經過嚴格的專業人員的評估,可能適度擴大管控的範圍。”林鴻潮強調,無論是哪種情況,還是要以必要性爲原則,封控的範圍肯定是以“存在相對較高風險”作爲一個總的準則。在採取封控管控措施的時候,要暢通救濟渠道。“最典型的就是‘12345’接訴即辦,要有一個很便捷的渠道,隨時在疫情防控過程當中讓居民的問題得到及時回應和解決。”

個人落實四方責任 做好這三點

《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規定了四方責任,林鴻潮認爲比較有特色,其中對於公衆個人參與防疫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予以了明確。

林鴻潮介紹說,四方責任中的“四方”有屬地,包括人民政府、鄉鎮街道、社區等,有各相關職能部門,還有單位,最後一方規定的是個人的一些義務。

個人義務大概可以概括爲三個方面。首先是個人有做好自我防護,當身體出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就醫及時報告的義務。第二,當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居(村)民委員會來協助落實這些措施時,個人有協助配合的義務。第三是在信息方面的義務,比如說接到流調監測時要如實說明情況,不能隱瞞行程,包括進京返京要及時報備等等。文/本報記者  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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