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其中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如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学校、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8个行业可执行居民类水价标准,具体执行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细则明确定价方法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北京市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重要一步。

《实施细则》坚持“开门定政策”,是北京市推进价格改革全过程公开的一贯做法。政策制定之初,组织对自来水集团7家水厂以及昌平、房山、顺义等区属供水企业全面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经验,增加《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开展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定向征求了学者、专家、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最终收集各方意见建议74条,在政策中积极吸收采纳。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费定价原则、方法、操作细则,初步构建了“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出台后将成为北京市供水价格形成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财政补贴绩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共6章31条,包括总则、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价、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和监督及附则。具体内容涵盖定价和监审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明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要求企业取消不合理收费等细则事项。

可根据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

分用户类别核定供水价格

《实施细则》在结构和内容方面着力体现“四个突出”。突出国家要求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完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定价原则。细化城镇供水成本构成范围和核定准许收益的考虑因素;提出可根据节约用水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分用户类别核定供水价格。构建“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明确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折旧、不给予收益;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成本管控要求予以补贴。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在用水环节,强化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并鼓励再生水替代新水;在制水和配水环节,设立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标,超标部分不计入定价成本。

《实施细则》突出激励与约束并重,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提高服务水平。要求企业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并将“接诉即办”质量作为核定准许收益率重要参考指标。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建立融资成本和人员约束奖惩机制,鼓励降低融资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保障供水安全前提下,适当限制超前建设规模。调动企业积极性。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将超阶梯和超定额加收的水费作为企业收入,激发企业落实水价政策积极性。

城镇水价原则上

以3年为监管周期核定

《实施细则》突出依法依规定价,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如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规范定调价程序,严格成本监审行为,强化信息公开,让定价行为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强化企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督;细化供水企业应公开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供水企业发生不配合成本监审或价格管理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加强价格监管。

突出民生和公益保障,兜好民生底线。《实施细则》优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明确第一阶梯水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确定,细化阶梯层级设置要求,阶梯水量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水价优惠政策。学校、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8个行业可执行居民类水价标准,具体执行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实施细则》从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有较大的变化。”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教授倪红珍表示,在促进供水企业良性运行和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调价方法;在体现保障公益性安全用水、促进节水的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在区分公益性供水的基础上发挥市场作用的定调价策略;提出了体现政企用三者共担供水成本的水价核定办法;提出了成本监审与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让全社会认识“交明白钱、用放心水”,化解供水价格管理的阻力和根结。

文/本报记者  武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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