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山西晚報

山西晚報訊(記者 武佳 實習生 李佳璐)由於疫情持續影響,建築房產、餐飲服務、娛樂旅遊等行業受到嚴重影響,部分企業不得不通過裁員的方式降低用工成本,緩解經營壓力。如果不幸遇到裁員,勞動者能得到怎樣的補償呢?11月28日,山西晚報記者進行了採訪梳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3年9個月,月工資6000元,因公司經營困難被裁員後,應該得到相當於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老李在B公司工作了15年,月工資爲15000元,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700元,3倍就是14100元,辭退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爲:14100元×12=169200元。

那麼,勞動者取得辭退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根據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全部收入可以免個稅。如果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了,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無論金額多少,都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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