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慜

銀保監會11月28日發佈《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提升業務合規性和穩健性。

《通知》重點對構築物租賃業務進行規範,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爲“類信貸”工具。

從《通知》具體內容來看,銀保監會明確劃定了構築物租賃業務範圍,提出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相關業務時,其構築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通知》還劃定了業務“禁區”,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樑、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後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築物作爲租賃物。

根據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還需穩妥控制相關業務規模。《通知》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2022—2024年)的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並優先考慮壓降不符合適格性標準的構築物租賃業務。其中,2022年的壓降目標爲:單家金融租賃公司壓降額不低於該公司2021年末構築物租賃業務餘額的25%。

據瞭解,2021年監管部門就已對構築物租賃業務進行了管控。《通知》顯示,對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標的公司,應限制其新開展構築物租賃業務,且在25%壓降比例基礎上適度提高壓降要求,並採取監管評級扣分等措施。

《通知》明確,金融租賃公司要準確把握市場定位和功能定位,摒棄“類信貸”經營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與傳統銀行業務實現差異互補。爲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爲“類信貸”工具,銀保監會將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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